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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县农业农村局发布“2023年维西县1.7批次/每千人定量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信息
发布时间:2023-08-11 10:06:10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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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了解掌握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维西县农业农村局绿色食品发展中心“2023年维西县1.7批次/每千人定量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工作于2023年7月4日至7月8日完成,分别到维西合顺经济作物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维西县永福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维西贡玛水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维西银河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迪庆香格里拉碧罗雪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玉和三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维西大园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7家企业、合作社抽取了34个蔬菜、畜禽、水产品,到维西保和镇拉河柱村打枪坝组、小马厂组、保和镇拉日村、白济汛乡洛吉古39家小农户抽取了214个蔬菜、水果样品,到维西县第一农贸市场抽取了2家经营户的3个畜禽样品,共计251个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

此次监督抽查工作共抽检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4大类产品251个样品,监测农兽药残留参数44个,监测结果显示,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抽检合格率均为100%,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球都在关注的问题,而食品安全的源头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在此,告诫广大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三品一标”生产企业和小农户,坚决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限用的70种禁限用农药和107种禁限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同时,生产企业必须做好生产记录档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实现“产品有记录、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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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持有许可证的人将被吊销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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