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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全县境内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1 09:00:36
来源: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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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境内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结合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境内白济汛水文站、塘上水文站、塔城水文站的监测环境和设施进行保护,具体保护范围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白济汛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

(二)塘上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沿河横向两岸以河堤两岸外侧之间区域(或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2米以下区域)。

(三)塔城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沿河横向两岸以河堤两岸外侧之间区域(或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2米以下区域)。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白济汛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15米、其它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二)塘上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15米、其它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三)塔城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15米、其它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四、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等。

(二)采石、采砂、取土、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五、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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