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各参保单位:
自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2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来,《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担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近几年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过程中,发现诸多问题,导致了一些参保单位及职工权益受损事件。主要是由于我县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对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度不高;参保单位对工伤保险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职工权益意识不足;参保职工对维护自己权益意识不高等原因导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保障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县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结合我县实际,现特发此通告做出以下提示。
1.各参保单位需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做到单位职工应参尽参,如实申报工资基数;
2.单位应对单位职工,特别是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3.特别强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工伤职工进行工伤治疗时,需先垫付治疗费用,不能用医疗保险卡支付。
在报销工伤门诊医疗待遇时,除云南省医疗住院收费收据外,需提供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在治疗时需提前告知医生出具。
在报销工伤住院待遇时,需提交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入院诊断、出院证、出院总结、住院病人费用清单。
门诊及住院医疗待遇报销时,若有院外购买的药品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该药品无法在院内购买、结算的证明。
报销医疗待遇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推荐使用二代社保卡)。若需在其他机构使用以上材料请提前复印备用。
为确保职工权益,请各参保单位收到此通告后请组织学习一次《工伤保险条例》,至少将该文件“特别提醒”及报销医疗待遇所需材料传达到位。
附件:1.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维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