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成户(维西县保和镇永春村委会本村村民小组)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在位于维西县保和镇本村滨河路旁边挖基础和建设房屋、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已于 2018 年9月20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维住建限拆(2018)第02号],并于 2018年9月20日向王晓成户送达。
因王晓成户至今尚未履行于2018年9月25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的决定。我单位作为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规定,发布以下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1、我单位决定将于2021年12月21日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维住建限拆(2018)第02号]载明的你户未自行拆除的位于维西县保和镇本村滨河路旁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2、限王晓成户及经营使用者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7日内,将违法建筑内所有财物自行搬离;
3、若王晓成户及经营使用者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搬离违法建筑内的所有财物,我单位将在公证机构公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运送至指定地点存放;
4、代履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王晓成户承担;
5、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维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