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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企业及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7-24 11:28:26
来源: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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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及职工:

参加社会保险既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通过参加社会保险,使每一个职工都老有所养、伤有所助、失业有所济,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是企业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并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将用人单位及其法人(负责人)列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二、全员参保是职工享有的合法权益

广大职工朋友,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您的合法权益。您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为您办理社会保险,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并配合企业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保费用,确保今后能享受国家社保的红利,解决养老、工伤、失业的后顾之忧。

   三、下列做法不可取

(一)选择性参保: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三类社会保险,不能无故选择性只参加其中一种或两种;不得以劳动者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由不参加社会保险;不得以劳动者在试用期为由不参加社会保险;不得以临近法定退休年龄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为由,不给年龄偏大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二)协商参保: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对职工的一种保障措施。企业不能与员工签订不参保协议,更不能以现金补偿方式替代社保缴费。即使员工主动承诺放弃社保,因这种承诺违反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应与员工多沟通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三)虚构关系参保: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

(四)少缴漏缴断缴社保:用人单位应为所有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不得漏报缴费人员、少报缴费基数、中断缴费。

  四、未参保投诉举报途径

若单位未进行社保登记、未及时缴纳社保费,请您及时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反映,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0887— 8626772(维西县社会保险中心)

 特此告知。


维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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