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根据《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2025年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做好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云社险通〔2025〕3号)文件精神,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具体条件为:参加失业保险并在2024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享受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2024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不超过60%返还。延续参保企业划型按我省2020年减免失业保险费企业划型执行,新增参保企业划型按工信、统计、发改和财政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确定并执行。享受到资金返还的单位应将稳岗返还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办理方式及办理材料
(一)“免申即享”方式
对单位基础信息齐全,符合当年度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条件的单位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进行申领(即:免除申报确认程序,返还资金直接拨付)
1、办理流程
(1)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和大数据比对的方法,审核确认可以发放的本辖区内单位名单。
(2)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发放名单在当地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发放。
2、申报材料
无
(二)特殊情况申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对“免申即享”结果提出异议的单位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需要进行特殊申报、审核、发放。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
(1)申报范围
劳务派遣单位应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都作为本单位职工整体申请。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
(2)申领条件及流程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年以上的劳务派遣单位,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可主动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资金。经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当地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发放。
(3)资金归属
劳务派遣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稳岗返还资金,其中: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用工单位;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劳务派遣单位应按要求在30日内将分配资金拨付至用工单位,告知用工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同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妥善整理、保管资金拨付和使用相关材料,按年度留存备查。
稳岗返还资金涉及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对劳务派遣单位仅代发工资、代缴社会保险费,不承担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工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等稳岗责任的,由用工单位全额享受。
(4)申报资料
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申请时,填报《云南省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申请表》(附件1)和《云南省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分配协议书》(附件2),同时提交劳务派遣资质、劳务派遣协议、与用工单位的书面承诺、劳务派遣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劳务派遣单位承诺内容包括: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稳岗返还政策享受条件、按规定比例和时限拨付用工单位并合规使用资金、不截留滞留资金、违反承诺承担相关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