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整治全县非法开采盗运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矿产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长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探矿权等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探矿的,均属非法开采行为。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等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存在非法开采盗运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受处理。对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和非法盗运矿产资源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县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各种形式的非法开采行为,自行拆除撤离各种生产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貌、恢复地表植被。对继续实施非法开采、运输、收购、加工和销售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非法采矿的设备设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从事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擅自启封关闭取缔矿井(碉)、废弃矿井(坑)和潜入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碉)盗采矿产资源及在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二)未按照批准范围、时限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三)利用企业厂房和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非法小煤窑、暗堡等形式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四)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土地平整、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种名义掩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五)生态保护红线区、重要矿区、风景名胜区、河流周边、城镇面山可视范围、油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线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六)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七)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
(八)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平台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变相参与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九)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参与非法开采,纵容、包庇非法开采行为或为非法开采盗运充当“保护伞”。村(组)党员干部包庇、参与非法开采或为非法开采盗运者通风报信等行为。
对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非法开采、运输、加工、囤放、销售矿产品的点位,由县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林草、水务、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联合执法,依法对盗采工具、运输车辆、矿产品、设备进行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对明知是违法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仍然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黑涉恶线索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问题,共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良好环境。凡举报“非法小煤窑”;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私挖盗采、群采群盗矿产资源;非法收购、经营、收购矿产品或非法运输无合法来源矿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举报奖励从严打击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云安办函〔2023〕21号)逐级上报审批后给予奖励。对同一举报线索,经核实无误,按举报时间顺序,奖励最先举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保密举报相关信息,违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自然资源局:0887-8626450;
县林业和草原局:0887-8626346;
县应急管理局:0887-862882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87-8629148;
县水务局:0887-8628132;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87-8629656;
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0887-8627065;
保和镇:0887-8626230;
塔城镇:0887-8756001;
永春乡:0887-8716090;
攀天阁乡:0887-8720008;
白济汛乡:0887-8730048;
康普乡:0887-8786000;
中路乡:0887-8776012;
维登乡:0887-306366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告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