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维西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办事指南整理
登记类型 |
申请类型 |
要件清单 |
办理时限 |
首次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10个工作日 |
首次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8个工作日 |
首次登记 |
国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8个工作日 |
首次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
5个工作日 |
首次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用地使用权及、构建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
8个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8个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5个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国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8个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8个工作日 |
转移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用地使用权及、构建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8个工作日 |
变更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10个工作日 |
变更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更正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8个工作日 |
变更登记 |
国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8个工作日 |
变更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8个工作日 |
变更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用地使用权及、构建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
8个工作日 |
注销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
3个工作日 |
注销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
3个工作日 |
注销登记 |
国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
3个工作日 |
注销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
3个工作日 |
注销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用地使用权及、构建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
3个工作日 |
预告登记 |
预告登记的设立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8个工作日 |
预告登记 |
预告登记的变更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8个工作日 |
预告登记 |
预告登记的转移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8个工作日 |
预告登记 |
预告登记的注销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8个工作日 |
更正登记 |
依申请更正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8个工作日 |
更正登记 |
依职权更正登记 |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
8个工作日 |
异议登记 |
异议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即时办结 |
异议登记 |
注销异议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即时办结 |
查封登记 |
嘱托查封主体 |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
即时办结 |
查封登记 |
注销查封登记 |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
即时办结 |
抵押登记 |
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2个工作日 |
抵押登记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2个工作日 |
抵押登记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2个工作日 |
抵押登记 |
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2个工作日 |
地役权登记 |
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8个工作日 |
地役权登记 |
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8个工作日 |
地役权登记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8个工作日 |
地役权登记 |
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8个工作日 |
其他登记 |
补证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5个工作日 |
其他登记 |
换证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
5个工作日 |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
适用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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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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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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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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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由抵押权人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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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类:80元/件 |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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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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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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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类:550元/件 |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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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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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役权;6、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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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
(住宅40元/件;非住宅225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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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收取登记费 |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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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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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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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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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
小微企业需提供工信局的认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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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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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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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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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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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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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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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工本费 |
3、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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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 |
4、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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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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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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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
1、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费按550/件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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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按1件收取;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按多件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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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告登记不收费,但其并案办理的抵押收取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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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本费仅涉及证书,登记证明不收取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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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收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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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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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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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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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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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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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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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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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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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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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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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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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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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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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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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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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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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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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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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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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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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并对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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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实行“房地一体”登记,即将现行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分别登记、两次收取登记费,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零费率。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按规定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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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减半收取登记费。包括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等4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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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免收登记费。包括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等8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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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包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等4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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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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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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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车库车位登记和变更登记等情形可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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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减免不动产登记费并调整了专利收费减缴条件。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转发《通知》,要求各地遵照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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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决定,对三种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包括: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同时,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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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调整了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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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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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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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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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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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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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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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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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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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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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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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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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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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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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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