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9-11
页面已归档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63877505M/202000013
文  号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
公开日期
2020-05-27
【信息公开】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维环罚〔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05-27 15:23     浏览次数:811   
字体:[ ]
打印

维西巴倮富源石膏厂

法人: 徐健  

社会信用代码: 91533423690894426Y 

地址: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白济汛永安村巴倮社

维西巴倮富源石膏厂维西县白济汛乡永安村巴倮石膏石灰岩矿违反未批先建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3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常规检查。查明维西巴倮富源石膏厂在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白济汛永安村巴倮社建设有维西县白济汛乡永安村巴倮石膏石灰岩矿,项目总投资150万元经调查你厂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0520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向我局出具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函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5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维环罚告字〔20201号)、我局2020520日《送达回证》及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函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4500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西永春分理处

地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念萨街27号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

账号:24163301040001179

电话:0887-8626317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或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                              

                     2020521


主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87-8626078 地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雪龙西路行政中心六楼b区
Copyright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