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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63877505M/202000017
文  号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
公开日期
2020-05-27
【信息公开】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27 15:31     浏览次数: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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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环罚〔20202

 

云南鼎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维西分公司

负责人: 步廷显

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3599328482Y

地址: 维西县攀天阁乡新乐村李长组

    云南鼎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维西分公司违反固体废物堆放不规范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427,迪庆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云南鼎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维西分公司维西县挖然铜多金属矿探矿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云南鼎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维西分公司维西县挖然铜多金属矿探矿点将在探矿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渣)直接堆放于开采点下方的面山上,部分固体废物(废渣)无任何防护措施,存在固体废物(废渣)堆放不规范,存在固体废物(废渣)有流失现象

以上事实有《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05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向我局出具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函。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5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维环罚告字〔20202号)、我局2020520日《送达回证》及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函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4500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西永春分理处

地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念萨街27号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

账号:24163301040001179

电话:0887-8626317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或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                                          20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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