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文  号
来 源
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6-03-18
致全县生态水产养殖朋友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6-03-18 16:20     浏览次数:162   
字体:[ ]
打印

尊敬的维西县生态水产养殖户:

生态水产养殖业是维西县渔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群众“菜篮子”安全。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行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良好养殖秩序,推动维西县渔业绿色、安全、有序、高质量发展,我们特向广大水产养殖户发出倡议,并将相关法定要求告知如下,请大家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1.严格在核准区域、范围、期限内养殖,遵守区域养殖、国土空间规划及环保要求,禁养区、限养区按规定执行,不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养殖项目。

2.定期开展池塘清淤、消毒,及时清理底泥、残饵;清淤淤泥规范堆存、无害化处置,不随意丢弃、直排入河;科学确定养殖密度与规模,匹配水体承载及尾水处理能力,杜绝盲目密养、超负荷养殖。

3.购买使用合法合格的饲料、渔药等投入品,妥善保存购买凭证;不使用无标准、无合格证、无许可证及禁用、变质、过期的饲料、添加剂。

4.严禁使用禁限用药品、假劣兽药等有毒有害物质;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不销售药残超标、不合格、病死水产品;建立并保存生产、用药、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主动配合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5.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渔业安全生产法规及操作规程;定期检查维护养殖设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做好人员防护与应急准备。

6.购买检疫合格、来源合法的鱼苗,不购买未经检疫、带病、未经审定品种;养殖外来水生生物、杂交种按规定备案,发现疫病及时上报,不瞒报、不擅自处置。

7.违反质量安全规定:使用禁用投入品、销售药残/重金属超标水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无害化处理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记录与休药期规定:未按规定建立保存记录、未执行休药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1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用药期/休药期内水产品的,责令无害化处理,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9.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30%-100%罚款;事故单位按等级处3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0.各乡镇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养殖主体台账、规范合同管理、落实设施农用地监管、开展日常巡查、做好宣传服务及隐患处置。

11.广大生态水产养殖户,依法养殖、绿色养殖、安全养殖,是实现长久增收、产业兴旺的根本保障。让我们携手并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推动维西县水产养殖业朝着规范、绿色、健康的方向高质量发展。

技术服务电话:13769222698。

监督举报电话:0887-8626537。

 

维西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8日


主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87-8626078 地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雪龙西路行政中心六楼b区
Copyright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