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维自资决字〔2026〕11号
姓名:杨武,身份证号码:533xxxxxxxxxxx0318,地址:维西县保和镇兰永村扎木迪下组,联系电话:13988721837。
本单位于2026年1月12日对你(户)涉嫌在维西县保和镇兰永村扎木迪下组坐标为(27.144269°N,99.311252°E)处未经批准擅自建房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户)未经批准,在维西县保和镇兰永村扎木迪下组【坐标为:J1(X3003658.457,Y33530855.000);J2(X3003662.878,Y33530860.993);J3(X3003664.976,Y33530869.181);J5(X3003663.283,Y33530888.979);J6(X3003660.541,Y33530892.949);J13(X3003622.746,Y33530870.133);J15(X3003606.514,Y33530866.482);J17(X3003621.254,Y33530832.957);J19(X3003647.149,Y33530834.568);J20(X3003649.345,Y33530838.306)】非法占用1983.25㎡土地建房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杨武及旁证人员询问笔录;2.地类查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农转用审批情况查询;3.现场勘测情况;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
本单位于2026年2月10日向你(户)送达了《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维自资罚/听告字〔2026〕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户)在规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之规定,决定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维西县保和镇兰永村扎木迪下组【坐标为:J1(X3003658.457,Y33530855.000);J2(X3003662.878,Y33530860.993);J3(X3003664.976,Y33530869.181);J5(X3003663.283,Y33530888.979);J6(X3003660.541,Y33530892.949);J13(X3003622.746,Y33530870.133);J15(X3003606.514,Y33530866.482);J17(X3003621.254,Y33530832.957);J19(X3003647.149,Y33530834.568);J20(X3003649.345,Y33530838.306)】处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恢复土地原状。
如你(户)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