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第七期
维西红伟水果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维西县红伟水果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抽样样品为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合法资质证明复印件和食品购进单据,登记食品购进记录和索取了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或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三、查办结果
决定免予处罚。
四、案件启示
食品经营者必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来确保所销售的产品质量,而当事人做好进货查验的情况下销售食用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免予处罚,所以,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负责人,一定要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来确保销售的产品质量,否则将会被食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