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B1821089Q/202500287
文  号
来 源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4-11-28
维西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发布时间:2024-11-28 12:02     浏览次数: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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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序号

主管部门

主项

子项

办理项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是否涉企

改革方式

改革举措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审批结果类型

法定审批时限

承诺审批时限

658

维西县消防救援大队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维西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告知承诺、减时限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现场检查时间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推行容缺受理、异地受理、邮寄送达等措施

条件型

其他

10个工作日

1

个工作日

填表说明:

1.序号按照《云南清单》中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序号填写;
2.主管部门、主项、子项、办理项与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保持一致;
3.实施机关按照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

4.设定和实施依据参照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并列明具体条款和内容,涉及实施机关、审批范围、委托下放等内容加粗;
5.改革方式按照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告知承诺、减材料、减程序、减时限等;
6.是否涉企、改革举措、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行政许可事项类型、审批结果类型、法定审批时限等按照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

7.承诺审批时限按照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若改革方式有减时限的,承诺审批时限要与改革举措中的时间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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