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责任心,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使职权,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非公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股室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受本局委托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追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有错必究,过责相当,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具体由县安监局协调股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追究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滥用职权或超越法定权限进行执法;
(二)对相对人处罚不使用规定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三)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调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的;
(四)不听从正确意见、主观专行造成过错责任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处理不恰当,造成过错责任的;
(六)利用职权指使他人造成过错责任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出具错误的证明造成过错责任的;
(八)伪造、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或串通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九)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过错责任的;
(十)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行为,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一)对举报人、调查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造成相对人损失的;
(十四)越权审核、审批、签字或办理超出本局、本岗位权限的各类批准手续的;
(十五)制作处罚决定书不规范、出现错误或送达文书造成过错责任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过错:
(一)虽按规定的程序操作,仍出现错误,而且这种错误是主观努力不可发现的;
(二)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无法辨别真假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未作规定,或所作规定不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四)其他经过安全生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认为不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过错的。
维西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