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88952/202200264
文  号
来 源
塔城镇
公开日期
2022-10-27
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2-10-27 11:08     浏览次数: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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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职责

1、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4、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5、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7、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8、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9、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10、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11、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12、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管理。

13、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执法依据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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