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9期)
2024年10月9日,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报告4份,涉及经营主体2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自消毒餐具(大碗)、自消毒餐具(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9日,在维西县蛙星人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抽样样品为自消毒餐具(大碗)、自消毒餐具(小碗)。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员工在清洗餐具时,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清洗流程进行操作,导致餐具清洗不彻底。
(三)整改情况:制定并严格执行餐具清洗流程,确保每一步操作都符合卫生标准。同时,加强对餐馆员工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李中勇(维西县蛙星人餐饮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当事人李中勇(维西县蛙星人餐饮店)虽然有违法事实,但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处罚。
二、自消毒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9日,在维西县王红玉串串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抽样样品为自消毒餐具(碗)。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员工在清洗餐具时,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清洗流程进行操作,导致餐具清洗不彻底。
(三)整改情况:制定并严格执行餐具清洗流程,确保每一步操作都符合卫生标准。同时,加强对餐馆员工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许月(维西县王红玉串串餐饮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当事人许月(维西县王红玉串串餐饮店)虽然有违法事实,但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处罚。
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