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5日,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1份,涉及经营主体1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鲤鱼
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维西添好生鲜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抽样样品为鲤鱼。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鲤鱼中恩诺沙星项目,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原因排查情况,经排查,该批次鲤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不合格原因可能为养殖过程中违规用药:养殖户为预防或治疗鱼类细菌性疾病(如烂鳃病、肠炎等),在养殖环节超量或频繁使用恩诺沙星,导致药物在鱼体内蓄积。未遵守休药期规定:恩诺沙星在水产养殖中需按规定停药一定时间(通常为21天)以降低残留,但部分养殖户未严格执行休药期,致使上市时药物残留仍超标。
(二)整改情况,已张贴了召回公告,但因该批次鲤鱼为食用农产品,销售时间长,消费者多为散户,故未能召回该批次鲤鱼。
(三)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添好生鲜虽然有违法事实,案值110元,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纠正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并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维西添好生鲜给予减轻处罚,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大写:壹佰壹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