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63877505M/202100230
文  号
迪环罚〔2021〕71号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
公开日期
2021-12-10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2-10 10:53     浏览次数:7814    站群推送   
字体:[ ]
打印

迪庆融汇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3MA6Q4QLFO9

法定代表人:和继花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保和镇幸福路70号

迪庆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于2021年11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迪庆融汇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拉河柱一号桥建设有水泥砖厂1个,在拉河柱建筑垃圾填埋场后方建设有混凝土搅拌站1个。水泥砖厂于2021年3月建成并投入生产,目前建设有筛沙机1套、制砖机1套、12米高水泥罐1个、搅拌机1套,叉车1台,厂区面积约1500平方米,年生产规模为300万块/年,项目投资12.3万元。混凝土搅拌站于2021年6月建成,搅拌站建设有12米水泥管1个,筛沙机1套,750搅拌机1套,配料机1套,搅拌站项目总投资为4.6万元。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经调查你公司水泥砖厂及搅拌站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迪庆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2021年11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负责人陶阳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1月15日现场管理人员余金福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影响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将《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1〕71号)送达至你公司,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迪庆融汇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水泥砖厂和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的罚款,罚款人民币6760.00元(大写:陆仟柒佰陆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香格里拉和平路支行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605801110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0日    


主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87-8626078 地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雪龙西路行政中心六楼b区
Copyright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