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63877505M/202100229
文  号
迪环罚〔2021〕51号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
公开日期
2021-11-08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08 09:49     浏览次数: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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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7537H

法定代表人:莫湘林

地址: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漓湘西路5号

2021年8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澜沧江岩瓦大桥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混凝土搅拌站及罐车冲洗混凝土废渣从厂区内冲刷到场区外的边坡直至澜沧江江面。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调查询问笔录》、《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及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9日将《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1〕51号)送达至你公司,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规定。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公司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地点、环境违法行为次数、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经济承受度、区域影响等裁量因子,经过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香格里拉和平路支行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605801110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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