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维西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维政办发〔2023〕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维西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2月5日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维西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轮换、调运、使用、回收、经费管理,依据《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迪庆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级救灾物资是指财政安排资金(含救灾接收捐赠资金),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安排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救灾物资。

应急管理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发展改革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发展改革负责全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级救灾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级救灾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应急管理部制定的救灾物资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 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存储、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级救灾物资由发展改革会同应急管理,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需要商请财政后,委托直属单位定点储备。县应急管理与发展改革负责对储备的级救灾物资进行监督管理。

储备单位负责所储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每月5日前向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本区域内所储级救灾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 应急管理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局制定级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县级救灾物资的,由应急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局制定应急购置计划。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 发展改革根据确定的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级救灾物资。

第六条 储备单位应对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必须为救灾储备物资购买全额年度综合财产保险。要建立健全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县应急管理局与发展改革局负责监督储备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工作。

第七条 储备库房应避光、通风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确保物资储存安全。

第八条 储备单位应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报发展改革

储备单位要建立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做好物资的数量核对、外观检验和材料抽检。加强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及学习培训,熟悉物资的性能指标,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并能够熟练使用。验收为不符合标准的物资,储备单位应拒绝入库,并将情况上报发展改革

第九条 储备单位储存的每批级救灾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级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要做到定期盘库,实物、标签、账目相符。

第十条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级救灾物资,核销或报废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

储备单位应对申请核销或报废的级救灾物资进行清产核资,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及时将检测报告随同申请文件上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复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或报废手续。

对经批准核销的物资,由应急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局制定物资更新计划,所需资金列入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发展改革应及时完成级救灾储备物资更新工作。

第十一条 储备单位于每年110日前,向发展改革报告上年度储备级救灾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发展改革每年310日前,将上年度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通报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第十二条 级对储备单位给予适当管理经费补助,专项用于储备单位管理储存级救灾物资所发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物资短途装运费和物资管理业务培训费等项支出。

管理经费按不超过上年实际储备级救灾物资金额的6%核定,列入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 调运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调运使用级救灾物资应由申请单位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需用物资种类、数量应急管理局根据申请单位书面申请和灾情实际,经评估后确定调拨方案,向发展改革下达动用指令。发展改革在接到动用指令后,向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下达调运通知。相关救灾物资承储单位在接到调运通知后,按照级救灾物资调运流程,督促指导储备单位做好调运工作。调运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储备单位将调运情况及时报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按上述程序先电话报批,后补书面手续。

第十四条 储备单位接到调运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级救灾物资装运,并按照调运指令在12小时内将级救灾物资发运到目的地。调拨级救灾物资发生的运输费用由申请使用单位负担,申请使用单位应在物资运抵目的地后30日内与运输单位结算。

第十五条 运输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承运的级救灾物资进行全面保价,代垫运输费用,物资运达后,与申请使用单位进行结算。运送救灾物资时,应做到每台车辆(车厢)成套运输物资,避免运至灾区的物资出现部件缺少或不配套等问题。运送物资数量较大的,储备单位酌情安排专人负责押运。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对储备单位发来的级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储备单位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要建立和完善与当地公路运输部门的应急物资快速调运联动机制。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快速调运联动机制,结合当地灾情特点制定救灾物资快速调运预案。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调拨使用的级救灾物资所有权归县人民政府,作为级救灾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管理,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发放级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在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相关工作机构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受灾需要救助人员的生活实际,将调拨的级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第二十条 县级应急管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发放救灾物资时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二十一条 县应急管理局与发展改革局须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第二十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与发展改革局应当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回收处置和报废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级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应急管理发展发改财政确定。

第二十四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的回收类级救灾物资,由应急管理局与发展改革局组织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本级救灾物资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级救灾物资,由应急管理局与发展改革局组织进行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二十五条 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本级国库。

第二十六条 级救灾物资储备超过使用年限或自然损坏,应按以下程序申请报废:

(一)对需报废的级救灾物资须报经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财政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废。

)经批准报废的救灾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处理报废级救灾物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级国库。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应急管理局与发展改革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完成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八条 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应加强级储备救灾物资的管理监督工作,对级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储备单位应加强储备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未经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批准擅自动用级救灾物资的,责令补齐擅自动用的救灾物资,视情况收回其他储备物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级救灾物资被贪污或挪用,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发放救灾物资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未按程序、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平均分配、显失公平等违纪违法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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