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yyy索引号
MB0Q534219/202400412
文  号
来 源
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4-11-21
关于维西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21 16:59     浏览次数:8559    
字体:[ ]
打印

   一、背景依据

    为了规范我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迪庆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就业增收,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维西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农业企业。

    三、申报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维西县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开办,并独立核算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主营业务。企业生产经营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

 3、企业规模。依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迪庆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生产、加工型企业:总资产规模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市场流通带动型龙头企业:年营业(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原则上不考核企业资产规模指标,但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率。

 5、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应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无涉税违法行为。企业应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费。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无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100户以上(含土地流转受益农户);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产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县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州和我县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四、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推荐至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管理制度

    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监测评价制度,进行动态管理。在监测年份应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材料。材料包括:监测评估表和定期监测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企业信用报告、税务证明、带动能力证明、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等。监测合格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整改企业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间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企业取消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主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87-8626078 地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雪龙西路行政中心六楼b区
Copyright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