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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政办函
部门文件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0152883427/201800186
文 号
无
来 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05-14
【政府信息】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突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4 14:58 浏览次数: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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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突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2018年5月13日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4日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突发道路交通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全力抢救,妥善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维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维西县境内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在处置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1.4.3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建立应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维西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县应急委指令,启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全县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向县应急委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2.1.1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任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县农科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司法局、县法制办、县气象局、县人民医院和县保险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传达领导指示;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勘查,抢救伤员,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畅通;负责道路清障,对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及时做好人员、物资的疏散和现场的管控,对危险物品及时进行妥善处置;组织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做出事故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对路面管理、车辆发牌和检验、驾驶员考试和发证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提出处理意见;维护社会治安与稳定。
县安监局:协助县公安局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
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农科局:参与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对道路运输管理、运输企业管理及道路线型设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调配紧急救援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优先运送救援人员和物资。
县卫计局、县人民医院: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并将伤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绿色通道。
县民政局:负责储备、管理、调配救济物资,并做好死者亲属和伤员的抚慰及殡葬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伤员的伤残鉴定工作。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发布交通事故信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播报交通事故案例情况,提供公益性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广告等。
县司法局、县法制办:负责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交通事故的调处,提供法律法规支持和政策咨询。
县气象局:负责交通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期间的气象预报工作。
保险部门:在第三者保险赔付最高额度内,负责做好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治疗费用的垫付工作。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为死者亲属及伤员和亲属提供最大限度的食宿、交通方便。
2.2 办事机构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交警大队,由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2.2.1 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示执行情况。
2.2.2 负责与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应急组织保持联系。
2.2.3 协调、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2.2.4 处理应急状态终止后决定的有关事宜。
2.2.5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预案中的职责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2.2.6 负责处理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2.7 与县应急联动中心、县应急办保持联络。
2.3 工作机构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现场处置或先期处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等。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组、伤员抢救组、交通管制组、后勤保障组、治安管控组等五个应急小组,小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人员组成。
2.3.1 现场处置组
负责单位:县公安局、事发地乡(镇)派出所
职 责:(1)接警后快速赶到现场,划定中心现场警戒区,实施现场警戒,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范围之内,疏导周边群众,保护自身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2)解救受困的群众,配合医疗急救、消防、专业施救单位抢救伤员、排除险情、保护财物。
(3)施救工作结束后,按照事故处理的有关程序规定迅速展开现场勘查,收集证据,查清事故原因,写出书面汇报材料。
2.3.2 伤员救治组
负责单位:县卫计局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 责:(1)接警后快速赶到现场,对脱险的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处理后迅速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2)配合施救人员对受困的伤员进行现场紧急医疗救护。
(3)组成专门医疗组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保障伤员得到及时救治,将受伤人员的死亡率降到最低点。
2.3.3 交通管制组
负责单位:县公安局
职 责:(1)接警后快速赶到现场,在现场周围实施警戒,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2)对现场外围道路进行临时性交通管制,开辟出医疗急救、消防、专业施救的紧急通道。
(3)组织车辆分流,避免出现严重交通堵塞;现场处置完毕后,尽快指挥恢复交通。
2.3.4 后勤保障组
负责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 责:(1)按照指挥部门的指令,组织人员赶赴医院,掌握各医院伤员住院情况,核查死伤人员人数、身份、单位、住址,将伤亡及救治情况汇报给指挥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
(2)为一线抢险救援人员提供食品、药品等后勤保障。
(3)对前来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的上级领导进行工作汇报,安抚受伤死难家属等事宜。
(4)协助进行现场救助或疏散,完成指挥部门交办的其它紧急指令。
2.3.5 治安管控组
负责单位:县公安局、事发地乡(镇)派出所
职 责:(1)接警后快速赶到现场,在现场周围实施警戒,维护现场应急处置秩序,防止出现扰乱现场处置秩序、哄抢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
(2)打击各种严重扰乱现场处置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3)协助进行现场救助或疏散。
2.4 乡(镇)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相应成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 专家组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由事故处理、法律法规、医学、救援排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现场指导交通事故的处置;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等。专家组人员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聘请,并报县应急委员会备案。
3 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I级)、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I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包括: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II级(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III级(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IV级(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4 预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
县公安局应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以及边查边改"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隐患及时解决,对存在有重大隐患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路段进行关闭通行,提出专项整顿方案,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
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路段进行监测,若发现有不安全事故苗头发生,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并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告要准确,电话告知时间、地点及事故大小程度,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按照事故的报告规定及时上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
4.2 预警
道路交通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方除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外,还应向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进入抢险状态,并维持好事故现场,做好疏散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立即报告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预案决定启动之后,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参加救援。
4.3 预警发布
县公安局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信息的监测分析结果,按照交通事故的分类分级及处置规定,依托县公安指挥中心应急平台,报请本级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红色(I级)、橙色(II级)、黄色(III级)和蓝色(IV级)预警。
4.4 预警体系建设
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通、气象、卫计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5 应急处置
5.1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乡(镇)派出所或县公安交警大队接到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III级或III级以上级别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报警后,在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时报告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县公安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县应急委员会。需报告上级机关的,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应急处置过程中,在第一时间续报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5.2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等级标准,分别启动不同等级的预案。发生一般事故(Ⅳ级),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在1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
发生较大事故(Ⅲ级),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小时内逐级上报县应急委员会,由县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事故(Ⅱ级),由事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半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县应急委员会,并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再向上级报告,请求救援。
5.3 预案启动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县应急委员会关于启动处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案的指令后,应通过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应急成员单位发出启动预案的命令,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快速、有效、全面地进行应急处置。
5.4 前期处置
相关单位发现较大以上事故案情后,要及时报告县公安指挥中心(电话:110)和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一方面向领导报告,一方面根据预案要求指令相关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快速清理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危险物品泄露等事发现场。由公安部门建立相邻辖区边界就近保护现场、疏导交通、抢救伤员的工作制度,最大限度提高现场处置和施救伤员速度。
5.5 现场处置
5.5.1 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划定警戒区和疏散区,指挥现场处置组、伤员抢救组快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交通管制组、后勤保障组、治安管控组快速进行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的疏散和警戒。
5.5.2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员会,报请启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预案等应急处置措施,进行事态的控制和险情的排除。
5.5.3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调令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参与应急处置;
5.5.4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汇报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执行县应急委员会的应急处置指令。
5.6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5.6.1 事故处理。县公安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对现场进行警戒或管制。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和对现场进行摄像,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勘查事故现场,可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对载有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待危险消除后再勘查现场。对交通事故肇事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逃逸事故,应在接报勘查事故现场的同时,及时布置查缉和发出协查通报。清理、登记现场遗留物品,并妥善保管。现场勘查完毕,拆除现场,恢复交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6.2 现场抢救。指挥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卫计局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抢救,保护财产。必要时,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5.6.3 交通管制。县公安局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检查。
5.6.4 治安管控。事故发生后,迅速赶赴现场,控制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保护现场,防止发生打砸抢等现象和事态进一步恶化。
5.6.5 医疗救护。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卫计部门紧急派遣专业队伍,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保障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5.6.6 调集征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5.7 应急响应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或者事态演变扩大到新的级别时,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员会,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5.8 应急结束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县应急委员会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县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和相关的部门、单位应按照处置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6 事故后恢复
6.1 善后处置
6.1.1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6.1.2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公安、安监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及时进行调查、统计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县应急委员会、州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6.1.3 县卫计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6.1.4 由经办机构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6.1.5 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2 调查与评估
处置结束后,县公安局要会同安监局、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应急委员会做出报告。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发生后接警、出警及组织施救、现场处置情况;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肇事和受损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肇事和受损机动车的情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及交通安全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以及整改措施。
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要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县应急委汇报。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保障
县、乡两级政府组建由公安、医疗卫生、交通、民政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处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备队伍。应急预备队伍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7.2 财力保障
各级各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确保资金投入,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经费。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7.3 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救援物资及预付资金储备制度,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及殡葬死者的需要,储备物资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等部门组织和参与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要指挥紧急救治伤员的医院。
7.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交通部门要根据救援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7.6 通信保障
县通讯单位要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为处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县公安交警大队为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联络中心,各中队以值班室为通信联络中心。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按照预案要求,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实战演练,包括应急机制、指挥协调系统、应急专业队伍、应急处置过程等演练。演练科目可分单个、多个或综合性科目,采取现场模拟或模拟现场方式实施,综合性科目的演练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对每次学习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强化和提高各项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8.2 宣传和培训
宣传、公安、教育、卫生、司法等部门应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外公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等。
定期组织全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常规培训或专业培训,将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各级领导的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指挥与处置能力。各应急成员部门、联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指挥员、工作人员、救援人员及专业应急力量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本单位预防和处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能力。
8.3 责任与奖惩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和事发单位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迟报、谎报、瞒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并阻碍、延误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警信息传送或应急处置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县人民政府进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实行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县应急指挥部每两年对预案组织一次评审,并视情作出相应的修订。
9.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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