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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8553N/202200271
文  号
来 源
县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2-07-26
维西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22-07-26 16:53     浏览次数: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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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职责。

第二条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和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坚持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方针,各成员单位协调一致、各司其职,形成健全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目标是:确保未成年人充分享有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确保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不断减少,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组员。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建立办公室主任议事机制,由各成员单位成员参会;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研究未成年人

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

(四)组织未成年人保护执法检查工作,及时就全县未成年人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处置工作。

(六)总结、交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表彰表扬工作。

(七)对本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履行职责情况开展年度考核。

(八)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领导小组组织联络各部门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领导小组工作意见,收集和拟定领导小组会议议题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

(三)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督促各级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

(四)组织开展全县未成年人工作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工作。

(五)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人员培训与交流。

(六)做好未成年人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转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不履职的部门及个人及时向领导小组或有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七)完成上级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领导小组设立家庭保护组、学校保护组、社会保护组、网络保护组、政府保护组、司法保护组,分别由县妇联、县教育体育局、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人民检察院牵头,各牵头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建立工作机制,切实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条 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效,研究部署下一年度或阶段性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原则上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各成员单位组员参加;主要任务是调度通报,研究部署未成年人保护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原则上由办公室副主任召集;会议主要通报工作情况,安排筹备领导小组会议相关会务,起草相关政策措施文件、会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个案和问题等。

第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深入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或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讨论的议题,按要求参加领导小组会议,认真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推动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五章 成员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领导小组的总体任务,提出对策,细化措施,层层抓好工作落实;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承担起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县人民法院负责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未成年人权益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依法及时审理撤销未成年人监护资格以及变更、指定监护人的案件,探索建立失职父母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司法权益。

第十六条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教育挽救感化涉罪未成年人,做好被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救助工作,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强化对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法律监督,督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县委宣传部负责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为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创造健康环境。指导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和客观审慎报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宣传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正面典型,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康发展。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指导网络媒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活动,客观审慎报道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事件。

第十八条 县委政法委负责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平安迪庆建设考核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对认真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一定形式的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十九条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充分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督促指导幼儿园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体质和智力和谐发展。督促指导学校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其他各级教育资助政策。督促指导学校配合相关部门建立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学生信息档案。督促指导学校和幼儿园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安全教育。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等,履行强制报告责任。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督促指导各县(市)做好农民工未成年人子女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接受教育的工作。

第二十条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遭遇侵害或监护缺失未成年人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做好民政部门临时监护、长期收留抚养儿童的寻亲工作和户籍登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人子女创造更好条件。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负责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群团组织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和收留抚养。督促指导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和公益慈善方面的作用,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儿童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支持、培育和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第二十二条 县司法局负责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制定工作。组织和指导各级各部门深入宣传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配合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工作。引导未成年人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强化强制报告主体法律意识。加强对全县未成年罪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再次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本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做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延伸帮教工作,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加大保障力度。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农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相关发展建设规划重要内容。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承包权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等权益,为保障农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利用广播电视节目开展针对性的文化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持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作品创作,促进少儿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对儿童的教育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做好伤害预防和干预。指导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未成年人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未成年人,协助做好未成年人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病儿童医疗救治和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工作。指导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计划生育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团县委负责指导各级团委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未成年人保护活动。加强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主题的青年志愿服务行动。

第二十八条 县妇联(县妇儿工委办)负责指导各乡(镇)妇联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第二十九条 县残联负责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指导各乡(镇)残联组织牵头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综合监管。依托基层残联综合服务设施,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等基本康复服务。

第三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困境未成年人转为困境成年人的就业帮扶,按规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就读技工院校的两后生,宣传发动,积极对接技工院校提供重点帮扶。会同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落实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中的教师、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相关待遇。

第三十一条 县委网信办负责建立未成年人网上舆情监测预警、调控、管控和引导工作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协调指导属地移动端设置未成年人关爱专题专栏。引导推动相关社会组织开设微博、微信公众账号,及时公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保护。

第三十二条 县统计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相关统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关工委负责参与研究制定未成年人工作服务的意见,推动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全面深入发展。

第三十四条 县发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全面推进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全力提升兜底保障能力。

第三十五条 县委政策研究室负责及时了解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政策动向和县外实践经验,适时深入基层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调研,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建言献策推动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密切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家庭生活状况,因地制宜实施精准帮扶,着力在劳动力转移就业、资产收益扶贫等项目中给予倾斜。

第三十七条 县工商联负责链接社会资源,鼓励企业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总工会负责协助争取公益活动或公益项目,建设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关爱服务阵地,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加强亲情关爱。

第三十九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困境未成年人无固定居所、无力解决住所问题的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乡镇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开展好本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 各成员单位要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本单位具体工作,完善制度、专人负责、职责明确。

第四十一条 领导小组对本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极端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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