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