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农业农村局)

索引号
MB0Q534219/202200070
文  号
来 源
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2-10-28
维西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维西县长江流域 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0-28 16:16     浏览次数: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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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州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规范维西县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在维西县人民政府、维西县农业农村局公布的维西县长江流域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我县禁渔范围为长江干流金沙江段9.3公里,金沙江支流腊普河79.3公里的流域。

二、区域和时间管理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常年禁止垂钓。

长江干流、腊普河流域,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范围外,禁止垂钓。

每年3月1日-6月30日,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一切垂钓。

限制垂钓区域:在禁钓期外,除禁钓区以外的其他天然禁捕水域。

三、垂钓主体管理

在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范围内从事垂钓的个人,应当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湖泊管理局进行实名制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应包含垂钓时间、地点、钓法、钓饵等信息。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湖泊管理局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目标鱼类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禁止在桥梁、输电线路、变压器附近、恶劣气候条件、人迹罕至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垂钓。

倡导文明安全垂钓,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堤防、护岸、树木,不得向垂钓水域或岸边丢弃垃圾及废弃物。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垂钓废弃物清理带走,避免污染环境。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四、钓具钓法管理

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只能使用报备的钓具、钓法进行垂钓,不能转让报备的钓具,钓饵。原则上只允许以“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进行休闲垂钓,禁止使用串钩、爆炸钩,以及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进行垂钓;禁止使用禁用渔(钓)具、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饵料。

五、钓获物管理

严禁垂钓重口裂腹鱼、细鳞裂腹鱼、巨须裂腹鱼、金沙鲈鲤、黑斑原鮡、青石爬鮡、岩原鲤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和省级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钓获上述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严格控制钓获物数量,每名垂钓者每天可钓获物数量规格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原则上可钓获物重量不超过2千克/人/天且数量不得超过20尾/人/天,以先钓到数量为准。

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禁止销售、收购钓获物。严禁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六、执法监管

违反本通告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七、其他事项

(一)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云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批。

(二)塔城镇人民政府及禁捕水域沿线各行政村应广泛宣传垂钓管理相关规定,协助做好垂钓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垂钓行为。

(三)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积极参与长江到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垂钓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维西县农业农村局:0887-8626537,维西县公安局:0887-8627832,塔城镇人民政府:0887-856001。

 

本通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维西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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