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聂某某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2023年3月25日,在攀天阁乡果咱底时被维西县农业农村局在日常检查中查获一辆运输生猪车辆,当事人未能提供所运输生猪所需检疫证明。经查,现场查获运输车辆1辆和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5头,随车运输生猪未附检疫证明,5头生猪均未订耳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3年3月25日维西县农业农村局对该违法线索立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聂某某作出罚款1010元的行政处罚。
2、周某某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2023年3月25日,在攀天阁乡果咱底时被维西县农业农村局在日常检查中查获一辆运输生猪车辆,当事人未能提供所运输生猪所需检疫证明。经查,现场查获运输车辆1辆和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5头,随车运输生猪未附检疫证明,5头生猪均未订耳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3年3月25日维西县农业农村局对该违法线索立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周某某作出罚款1010元的行政处罚。
3、林某某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2023年3月25日,在攀天阁乡果咱底时被维西县农业农村局在日常检查中查获一辆运输生猪车辆,当事人未能提供所运输生猪所需检疫证明。经查,现场查获运输车辆1辆和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8头,随车运输生猪未附检疫证明,8头生猪均未订耳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3年3月25日维西县农业农村局对该违法线索立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再次违法,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三十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林某某作出罚款4680元的行政处罚。
4、程某某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2023年7月12日,维西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永春乡四保检查站上报涉嫌违法线索。经查,现场查获运输车辆1辆和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9头,随车运输生猪未附检疫证明,9头生猪均未订耳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3年7月12日维西县农业农村局对该违法线索立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程某某作出罚款316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