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玉国代表:
您在迪庆州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81号“关于维西县永春乡三家村七一组与牛圈房一、二、三社山林纠纷的建议”已交我们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7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 森林权属:第十四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 森林权属: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林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调解或者处理:第(一)款国有林地之间、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之间的权属争议,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款集体林地权属争议,在一个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林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跨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流转林地,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附着物。”
按照边界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求,我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调处、政府负责、领导挂帅”的原则组成工作组驻村调处,完成纠纷调处工作。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