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356075150L/202400182
文  号
来 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4-06-27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发布时间:2024-06-27 09:56     浏览次数: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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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序号主管部门主项子项办理项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是否涉企改革方式改革举措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行政许可事项类型审批结果类型法定审批时限承诺审批时限

420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县级权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首次申请、延续、变更)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优化审批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
1. 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将审批权限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2.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跨省通办、省内通办。
3.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但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条件型证照206

422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县级权限)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餐饮)新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优化审批服务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②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条件型证照205

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餐饮)补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优化审批服务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②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条件型证照205

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餐饮)延续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优化审批服务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②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条件型证照205

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餐饮)注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优化审批服务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②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条件型证照201

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餐饮)变更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优化审批服务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②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条件型证照205

425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县级权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版、变更、停用、报废)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附件3第12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分下放,将除跨州市长输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权限下放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优化准入服务,精简下放许可事项条件型证照305

436省市场监管局企业登记注册公司登记注册(县级权限)公司登记注册(设立、变更、注销)(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公司登记、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登记型证照61

内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对社会提供企业名称申报服务,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登记企业名称,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前,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申报企业名称。在企业名称数据库中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确定服务窗口,为企业自主申报名称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登记型通知1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县级权限)非公司企业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改制登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登记型证照61

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县级权限)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附件第11项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管辖权限下放至州(市)企业登记部门,将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内资公司的登记管辖权限下放至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12项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将住所地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冠以“云南”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权限下放至州(市)、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审批权限划分调整后,省、州、县三级企业登记机关均可实施冠以“云南”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1号)(一)调整后省局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1.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应当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及非公司制企业;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省级以下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省局登记管辖权限以外的企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登记型证照61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县级权限)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核准、变更、注销登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登记型证照61

437省市场监管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登记型证照6当场

438省市场监管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核准、变更、注销登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登记型证照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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