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防范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
(2024年第11号)
秋冬季节来临,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也进入多发、高发期,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维西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不得销售其他来源不明的中药材和“煲汤料”,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自制自酿药酒。
二、草乌、附子不是食品,提醒广大消费者做到不参与、不加工、不邀约、不聚众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确因病情需要,应到正规医院就诊,并在医师指导下正确使用。
三、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其所含的乌头类生物碱有剧毒,只要误食0.2mg即可中毒,3-5mg即可致死,擅自邀约聚众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一经查实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学校(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等食堂、各类网络供餐机构、婚丧宴请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
五、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单位、各类单位食堂、各类网络供餐机构、农村自办宴席等各种供餐单位的监管,一经发现违规加工、出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要严惩重处,严厉打击。要加强对农贸市场、乡村集市的巡检力度,杜绝经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行为。
六、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抖音等媒体,针对频发高发地区和群体,加大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危害性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素养和自我防范意识。
七、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监测报告和应急救治工作。
八、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催吐,并尽快到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救治时机。
维西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