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第六期
维西湘中超市经营无生产日期食品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3日10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维西湘中超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无生产日期早春毛峰绿茶等6个品种,经查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食品购进单据,未登记食品购进记录和未索取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
三、查办结果
1、没收尚未经营的无生产日期食品早春毛峰绿茶等6个品种和违法所得220元(大写:贰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5200.00元(大写:伍仟贰佰元整)。
四、案件启示
每个食品经营者都应该严格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用严格的标准去衡量自身是否做到了安全卫生。在现实生活中,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消费者食用了该食品后,可能会发生食源性疾病,危害身体健康。因此,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的食品承担社会责任,绝不能用销售包装上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加强质量控制,接受社会监督,遵纪守法,否则将会被食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