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356075150L/202100028
文  号
来 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1-03-04
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发布时间:2021-03-04 16:14     浏览次数: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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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编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子项名称设定依据行业领域分类承诺时限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000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五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维西县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2.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3.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维西县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2.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3.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维西县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2.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3.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1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1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1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1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1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食品安全法禁止聘用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1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1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1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1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1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3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3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六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3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六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3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补充)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六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3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或责令停止销售、追回但拒不执行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七条: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六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3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六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3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3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三款: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3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3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者生产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4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者销售产品,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4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4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安全隐患的产品,生产者不及时履行公布、通知、召回、报告义务,销售者不立即履行停止销售、通知并报告义务的行为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4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营者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六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4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更新
004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更新
004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调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调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终身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以外其他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复检机构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更新
004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逾期不改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三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4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不按规定进行标注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三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4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三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5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三十三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三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5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三十二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三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5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且逾期未改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三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5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且逾期未改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三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5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三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5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三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5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三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5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五条第四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5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标准或者不按标准组织食品生产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五条第二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6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五条第一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6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四条第五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6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四条第四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6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四条第三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6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按规定实施食品出厂检验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四条第二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6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6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6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二条: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6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一条: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6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7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7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监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7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七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给予警告。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7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7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六条: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7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五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7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四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7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7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7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二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8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一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8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条第二款: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8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条第一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8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七十九条第三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8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七十九条第二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8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七十九条第一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8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者除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之外的其他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第五十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第二条第三款: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第五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8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第五十条 :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第五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8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且未做好相关生产管理记录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第五十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等质量管理制度,并做好以下生产管理记录:(一)生产者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二)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和清洗消毒记录;
(三)生产者质量管理制度的运行记录,其中包括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上述记录应当真实、完整,生产者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产品保质期超过二年的,保存期限应当不短于产品保质期。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第五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8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生产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添加剂未依法召回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第五十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
   生产者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召回和召回产品的处理情况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第五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9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第十二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令第12号)第四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9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令第12号)第四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9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令第12号)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令第12号)第四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9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监管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令第12号)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令第12号)第四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9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令第12号)第四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9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32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9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32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9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未建在清洁区域内,或者与有毒、有害场所未保持符合卫生要求间距的处罚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90号)进行修正)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32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腾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腾政办发[2012]21号)
009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32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0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32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0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的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32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生产中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32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0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取得健康证而直接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或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的处罚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32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0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产品投放市场前,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出厂的处罚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32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0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标签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32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0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32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腾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能知》(腾政办发[2012]184号)
010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32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0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标签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32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0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2005年修正)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32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1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2005年修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32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1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 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1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要求的处罚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2005年修正)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 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1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的广告宣传有虚假夸大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处罚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 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1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 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1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处罚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 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1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处罚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二款: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 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二款;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1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标识未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处罚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 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1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不增加使用说明的处罚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第一款: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 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1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不标注注意事项、没中文警示说明,未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第二款: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 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2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 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2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或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 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2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标识未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的处罚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 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2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标识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罚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 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2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 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2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标识违反规定,标注明确禁止标注的内容的处罚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 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2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标识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的处罚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 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2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标识不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不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的处罚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 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2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不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与汉字无对应关系的处罚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 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2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包装物(容器)面积、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 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3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标识违反规定标注形式的处罚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 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3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标识采用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处罚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 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3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标识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的处罚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 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3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部门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第五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3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配制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仍进行生产、销售、配制的;(二)生产、销售、配制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和老年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三)伪造或者变造许可证、药品标准、批准文号、检验报告进行生产、销售、配制药品的;(四)擅自启封、藏匿、转移已查封的假药、劣药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涉及假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配制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涉及劣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无法确定违法主体或者货主的假药、劣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3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配制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仍进行生产、销售、配制的;(二)生产、销售、配制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和老年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三)伪造或者变造许可证、药品标准、批准文号、检验报告进行生产、销售、配制药品的;(四)擅自启封、藏匿、转移已查封的假药、劣药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涉及假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配制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涉及劣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无法确定违法主体或者货主的假药、劣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3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3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部门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第五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3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10月11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
第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4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10月11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的,责令医疗机构给予相应处理;确认为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4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三十二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4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4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4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4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4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销售药品或者调配处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4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中药材未标明产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二款: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4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标识(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六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4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33号)第四十四条;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5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5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5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部门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第五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生产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第五十七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5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5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第五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5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5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5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未经批准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部门规章: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2.《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10月11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供本单位使用。未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5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药品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2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5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6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机构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对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6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申报者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条:药品申报者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药品申报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药品申报者申报该品种的临床试验申请。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6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相关炮制规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6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机构不按照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6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十七条: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第四十四条;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6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发布广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并由原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6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反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1992年10月14日发布,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第十七条: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但是,本条例第十九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对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根据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的仿制建议,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仿制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同一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发放批准文号。该企业应当付给持有《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并转让该中药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企业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裁决。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6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6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6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法采猎、收购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处罚
行政法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罚款。
    第六条: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七条: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该计划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医药管理部门(含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管理该项工作的有关部门,下同)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采猎,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  前款关于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  取得采药证后,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2.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野生药材资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7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六十八条: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7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八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7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7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六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7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三条: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删除)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7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号)第八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并可以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7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七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六十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7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10月11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7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7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8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十一条第一款: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8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8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8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删除)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8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删除)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8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十七条: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删除)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8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销售药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8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8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仍提供药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8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9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和或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9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9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9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第一款: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9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9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未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未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应当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9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未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 )第四十四条;地方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9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1 号)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9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1 号)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9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1 号)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0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1 号)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0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1 号)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1 号)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0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1 号)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0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其他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0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0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企业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0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经营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或者有其他违反《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三十七条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0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或者有其他违反《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三十七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0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或者有其他违反《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三十七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1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1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六条第一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1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六条第二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1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六十六条第三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1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1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1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七条第三项: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1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1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七条第五项: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1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八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2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八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2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2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2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2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九条第四项: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2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2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九条第六项: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2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九条第七项: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2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2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作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3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非药品生产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购买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3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科学研究、教学单位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科学研究、教学单位未经批准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用于实验、教学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3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经批准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3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3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3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六条: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3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七十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3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七十八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3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七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3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后,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4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八十一条: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4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审批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4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4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4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4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一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            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4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将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4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4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4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4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5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5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四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            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5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或未经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5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5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5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5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5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三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5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拒绝召回药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5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6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药品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6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无详细记录,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必须销毁的药品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6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6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6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6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6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三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
第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6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6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充)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6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7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7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2014年10月1日)第六十三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七十九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六十九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六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7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7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7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7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7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7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7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7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三)委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8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8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8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8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8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8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8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8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8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8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或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9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9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9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9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9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5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9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9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仍然销售已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暂停销售虚假广告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9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二条: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9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9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七十三条: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已取得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的,予以注销。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提交的试验数据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六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0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七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提交的试验数据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六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0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备案的情形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五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提交的试验数据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六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提交的试验数据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六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0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部门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八十三条: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直接公告撤销该医疗器械注册证。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提交的试验数据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0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部门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八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备案的情形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五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直接公告撤销该医疗器械注册证。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提交的试验数据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0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部门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八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直接公告撤销该医疗器械注册证。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提交的试验数据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部门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0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0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0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0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1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1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1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1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1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生产范围应当包括产品管理类别、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类代号和名称。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1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1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1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1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1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2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2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2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2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2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2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五条: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2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2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五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八条: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五条;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2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七条: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六十条: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七条;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六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2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生产的处罚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一) 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3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处罚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二) 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3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处罚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三) 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3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四) 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3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五) 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3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处罚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六) 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3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七) 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3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三十八条: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的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三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3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三十九条: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三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3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处罚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 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3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 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4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处罚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 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4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四)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4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因是法律法规,建议不随便更改表述,删除)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4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因是法律法规,建议不随便更改表述,删除)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4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因是法律法规,建议不随便更改表述,删除)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4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因是法律法规,建议不随便更改表述,删除)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4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因是法律法规,建议不随便更改表述,删除)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4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相关召回材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因是法律法规,建议不随便更改表述,删除)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4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因是法律法规,建议不随便更改表述,删除)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4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5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5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违反规定相互兼职及负责人的任命、变更未报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第二款: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职。
第三款:前款规定的负责人的任命、变更,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具备相应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中药前处理和提取。
第十三条:药品批发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药品销售给无资质的企业和医疗机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5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批准,中药生产企业委托其他具备相应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第二款: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职。
第三款:前款规定的负责人的任命、变更,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具备相应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中药前处理和提取。
第十三条:药品批发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药品销售给无资质的企业和医疗机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5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批发企业未配备执业药师,药品零售企业未配备执业药师或者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第二款: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职。
第三款:前款规定的负责人的任命、变更,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具备相应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中药前处理和提取。
第十三条:药品批发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药品销售给无资质的企业和医疗机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5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药品销售给无资质的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第二款: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职。
第三款:前款规定的负责人的任命、变更,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具备相应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中药前处理和提取。
第十三条:药品批发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药品销售给无资质的企业和医疗机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5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5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机构购进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向个人和无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九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不得购进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不得向个人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5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药品,不得以邮寄、开放式柜台自选、试用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药品,不得以邮寄、开放式柜台自选、试用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5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制剂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配制、销售、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设置制剂室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申请配制制剂的具体品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制剂,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或者委托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使用。
第二十五条: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5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配制、销售、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设置制剂室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申请配制制剂的具体品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或者委托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使用。
第二十五条: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6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及发布广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八十四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6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配制、销售、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设置制剂室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申请配制制剂的具体品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制剂,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或者委托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6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进出口假药、劣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进出口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6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口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药材或者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进口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药材或者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6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未按《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要求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二)未按规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隐瞒不报的;(四)隐瞒药品不良反应真实情况的;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执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6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安排患法定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应检查人数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健康检查;患法定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6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1992年10月14日发布,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第十七条 :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但是,本条例第十九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根据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的仿制建议,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仿制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同一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发放批准文号。该企业应当付给持有《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并转让该中药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企业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裁决。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
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法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6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1992年10月14日发布,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
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6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2005年3月22日审议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
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部门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6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部门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2004年6月4日审议通过,2004年7月13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
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部门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7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2004年6月4日审议通过,2004年7月13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
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部门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7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2004年6月4日审议通过,2004年7月13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
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部门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7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2004年6月4日审议通过,2004年7月13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
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部门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7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2004年6月18日审议通过,2004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查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
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7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
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2004年6月18日审议通过,2004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
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7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2004年6月18日审议通过,2004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
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7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2004年6月18日审议通过,2004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
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7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2004年6月18日审议通过,2004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包材检验机构资格。因虚假检验报告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作出该报告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
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7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部门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2007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六十五条: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
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7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2007年6月18日审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六十六条: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批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
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第一百六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8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考核后,不按规定进行自查、不按质量体系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第十条: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考核后,不按规定进行自查、不按质量体系要求组织生产的,经核实,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情重大的,须经案件核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
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8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合同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1)伪造合同;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8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2)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8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3)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财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第一项:“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单位或个人的财务。”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8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4)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财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第一项:“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单位或个人的财务。”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8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5)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财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第一项:“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单位或个人的财务。”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8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6)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财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第一项:“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单位或个人的财务。”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8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7)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财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第一项:“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单位或个人的财务。”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8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8)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财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第一项:“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单位或个人的财务。”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8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提供虚假担保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9)提供虚假担保;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规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财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第一项:“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单位或个人的财务。”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9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9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9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的处罚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9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4)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9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同违法行为中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的处罚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4)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九条、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9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同违法行为中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处罚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1)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2)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十条、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9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同违法行为中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处罚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1)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5)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9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许可登记,擅自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十一条、第六十条,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9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拍卖参与人违法从事拍卖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九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十条:“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十一条:“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第十二条:“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一)私下约定成交价;(二)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第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部门规章: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二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9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拍卖企业举行拍卖前未备案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等的处罚
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五)拍卖标的清单。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第七条:“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第八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第十六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六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0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业信誉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九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九条、第十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0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九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九条、第十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拍卖企业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九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九条、第十八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0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转让 、转租摊位、摊位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经营者只能在核定的摊位或者指定的场地经营。经营者转让、转租摊位的,应当经市场开办者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权限规定进行处理:(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转让、转租摊位、摊位证牟利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0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哄抬物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哄抬物价;第二十四条“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权限规定进行处理: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0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第二十四条“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权限规定进行处理: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0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销售不足量商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销售不足量商品;。第二十四条“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权限规定进行处理: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0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四十五条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0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被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0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经许可或者未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 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1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情节严重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1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履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和义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九条“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1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1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1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主席令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主席令24号)第三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1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法律: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主席令24号)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主席令24号)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1.《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林业部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行政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下。”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主席令24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1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法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令第465号)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六条,《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令第465号)第二十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1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纪人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的处罚
部门规章:《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 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1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纪人未将所聘用的经纪职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的处罚
部门规章:《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十三条: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职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
第二十一条 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1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 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2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纪人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的处罚
部门规章:《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3)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2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纪人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4)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第二十三条 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2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的处罚
部门规章:《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6)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第二十三条 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2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纪人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8)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三条 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2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2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七条第二款: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2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工商登记的网络经营者未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2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网络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处罚
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2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网络经营者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2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网络经营者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的处罚
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3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网络经营者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处罚
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3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网络经营者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3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网络经营者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的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3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网络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3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审查登记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并公开其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3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以及未在其网站显示的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3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根据要求采取措施制止平台内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3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对自营业务和他营业务进行区分和标记的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3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平台内相关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3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协助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4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审查、记录、保存申请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4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违反中立、公正、客观原则的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4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不积极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4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网络经营者不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九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4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4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4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4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4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4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5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5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5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5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5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五条第八项:(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5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五条第二项:(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5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五条第三项:(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第四项:(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5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5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第二十七条(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5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6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明知、故意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6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服务业使用违法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6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6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四条规定。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6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者不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审查供货资格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五条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6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不履行审查、检查义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六条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6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产品销售者不履行召回和停止销售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6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而不向预付款人提供约定或者承诺的商品、服务的处罚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七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情形:
第(九)项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而不向预付款人提供约定或者承诺的商品、服务;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部门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五条第十项:(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6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违反必须符合标准,有必要的警示标志、技术指导、使用演示或者说明书、保修凭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商品检验合格证明,明示有效期限、服务项目、收费价格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九条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数量、安全、卫生标准,提供必要的警示标志、技术指导、使用演示或者说明书、保修凭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商品检验合格证明,明示有效期限、服务项目、收费价格。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6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不能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或者经营项目,未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的处罚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或者经营项目,应当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7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惊险性娱乐项目,不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没有制定应急避险措施和安全检查制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惊险性娱乐项目,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制定应急避险措施和安全检查制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7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机构违反《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诊治,对危重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执业范围、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患者病案资料,保证患者对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由家属代其行使知情权。未经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向社会公开患者病情。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的真实性。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计价项目、收费清单,并出具收费凭证。违反规定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患者。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7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反《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旅游合同,约定旅游线路、游览景点、导游服务、日程安排、食宿娱乐标准、交通工具、旅游价格及收费项目、违约责任等事项;应当为消费者办理人身、财产保险,告知消费者安全等注意事项,提供相关的说明资料;安排旅游购物的,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和行业规范。
从事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告知消费者注意事项,保证消费者入住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从事旅游服务、住宿服务的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因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而产生的全部费用;擅自减少项目或者降低标准的,应当退还因减少项目或者降低标准而不应当收取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7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从事或者提供寄存服务的经营者,没有在收存时向消费者提供寄存凭证,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妥善照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提供寄存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收存时向消费者提供寄存凭证,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妥善照管。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7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未在合同中与消费者约定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筑结构、建筑面积、装饰标准、计价方式、配套设施、产权办理等内容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合同中与消费者约定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筑结构、建筑面积、装饰标准、计价方式、配套设施、产权办理等内容。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7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房或者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7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房或者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二)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7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品房的计价方式、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房或者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三)商品房的计价方式、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违反合同约定的;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7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办理纳税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凭证和资料。或者未在消费者委托办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办妥以上证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房或者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四)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办理纳税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凭证和资料。或者未在消费者委托办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办妥以上证件的;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7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售房商业广告)不相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房或者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五)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售房商业广告)不相符的;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8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房屋主体结构、地基基础等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房或者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六)房屋主体结构、地基基础等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8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保修期内屋面、地面、墙体等部位发生质量问题,两次修理后经鉴定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房或者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七)在保修期内屋面、地面、墙体等部位发生质量问题,两次修理后经鉴定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8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已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在销售时未告知消费者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房或者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八)已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在销售时未告知消费者的。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8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品房未按规定实施保修制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一款: 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必须进行防水处理的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其他部位的保修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商品房经营者承担的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内的维修费用(包括公共部位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负责。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8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没有将商品房维修基金以及计入商品房成本内的实施物业管理所必需的有关设施转移业主委员会及没有向物业管理经营者在物业管理中提供有关设计图纸和档案资料查阅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商品房开发、销售经营者应当将代收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及计入商品房成本内的实施物业管理所必需的有关设施移交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经营者在物业管理中可以向商品房开发、销售经营者查阅有关设计图纸和档案资料。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8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从事家政、清洗、洗涤等服务的经营者,没有依法经营,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从事家政、清洗、洗涤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并按约定提供服务。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8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不合理条件。提供可选择性商品和服务的,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8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邮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经营者未按承担的义务,未按时交割商品,随意扣减退货款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十七条 经营者以邮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按照承诺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并保证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与承诺相一致。未对提供商品时限作出承诺的,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汇款之日起三日内交寄商品。所售商品及其质量与所作承诺不一致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消费者的购货款,支付因退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并不得以商品折旧等为由扣减应退货款。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8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从事加工、修理的经营者违反《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十九条从事加工、修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向消费者出具的取货凭证上载明加工或者修理的商品名称、数量、项目、识别码、条形码、费用以及消费者提出的规格、款式、质量要求、所需材料和取货日期等内容,保证加工、修理质量,按期交货。
经营者履行前款规定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和整件;
(二)偷换原材料、零配件或者加工、修理的商品;
(三)虚列加工、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配件;
(四)使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零配件;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十三条第一项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8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美容、美发、健身等服务违反《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美容、美发、健身等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不得使用伪劣用品、器械。美容、美发达不到约定效果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医疗美容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洗浴服务,应当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浴设施和用品,并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9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机构在诊疗向患者搭售与诊疗护理无关的药品及其他商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得向患者搭售与诊疗护理无关的药品及其他商品。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9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营运车辆未按照《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载客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营运车辆应当标明发车时间、班次,按时发车,不得故意绕行、兜圈拉客、超载、拒载、中途停运或者转运、途中加价;在始发或者中途更换车辆低于原乘坐车辆档次的,应当向消费者退还票价差额。出租车应当使用经检测合格的计价器。出租车不按当地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9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从事车辆性能检测、维修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从事车辆性能检测、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限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和接受其提供或者指定的商品、配件和服务;不得对购买和使用其他同等质量标准的商品、配件及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故意刁难或者拒绝通过检测、检验;不得拒绝、中断或者削减应当提供的商品、配件和服务;不得乱收检测、检验、维修等费用。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9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从事中介经纪活动的经营者不具备相应资质,采取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从事中介经纪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从事中介经纪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经营;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从事中介经纪活动。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十三条第二项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9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反《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二十八条从事摄影、冲印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质量和规格要求;不符合质量、规格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全部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经营者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费用。
经营者造成消费者的胶卷、底片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的冲印费,并按整卷胶卷价格的十倍给予赔偿。拍摄内容具有特殊价值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事先达成保价冲印约定,保价费不得超过保价额的百分之三。经营者不得以保价冲印为由拒绝提供服务,提供服务违反保价冲印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9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物业管理的经营者未取得资质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从事物业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取得资质,与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屋所有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9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经营者,未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具体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数量、标准、质量、价格、施工期限、保修内容及违约责任;未履行返工、重作义务、未履行二年保修义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具体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数量、标准、质量、价格、施工期限、保修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因经营者违反约定需要返工、重作的,应当返工、重作,返工、重作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对装饰、装修工程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予以保修。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9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具备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食物,已售出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物未按消费者的要求退换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食物。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物不得出售,已售出的,经营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退换。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9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从事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及网络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未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强制收取预付款,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包括押金、保证金等)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及网络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不得强制收取预付款,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包括押金、保证金等)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9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用事业经营者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使用的计量器具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检验合格;对消费者有关计量的投诉,未按规定时限查明原因,告知消费者;检修设备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的,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检验合格。供电、供水、供气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家庭住户的计量装置计量收费。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关计量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查明原因,并告知消费者;非因消费者责任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经营者在检验、检测期间,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正常供电、供水、供气;检修设备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0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收集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0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六条第一项:(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的处罚
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六条第三项:(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0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处罚
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六条第四项:(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0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六条第五项:(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0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六条第七项:(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0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六条第八项:(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0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六条第九项:(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0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处罚
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0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的处罚
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1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1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1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处罚
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1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的处罚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1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的处罚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1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的处罚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1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的处罚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1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1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处罚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1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的处罚
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十条第二款: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2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备份样品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认可后封存。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2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十四条 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抽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标准提供给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2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在规定时限内不将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的处罚
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十六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2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洗染企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第三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2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商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2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商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2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2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2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2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3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3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照经营的处罚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3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七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七条;部门规章:《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十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3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以及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 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 单作虚假记 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 未清偿债务 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零四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3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清算组不依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零六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3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零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零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3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五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一十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3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三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3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三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3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三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4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三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4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三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4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4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市场销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却未使用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4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4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4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4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4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4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5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法情形接受其委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5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5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2014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5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处罚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五条第(一)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5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五条第(二)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五条第(二)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5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处罚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5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处罚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六条第(一)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5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六条第(二)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5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六条第(三)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5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十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6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四条第二款: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第十一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6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七条第一款: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6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商标印制单位承接印制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七条第二款: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6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未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未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八条第一款: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八条第一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6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未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未一并造册存档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八条第二款: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八条第二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6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未登记台帐,或者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九条、第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6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存档备查或者存查期不满两年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6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代理组织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6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代理组织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或者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的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五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第十三条第(二)项: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6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七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第十三条第(二)项: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7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代理组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三条第(三)项: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三)商标代理组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三条第(三)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7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三条第(四)项: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三条第(四)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7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代理人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7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代理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7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代理人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条: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第十四条第(三)项: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7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代理人未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一条: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第十四条第(三)项: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7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代理人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第十四条第(三)项: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7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部门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7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部门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7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处罚
部门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第十四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8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注册人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第十五条: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8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将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的处罚
部门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8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并且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人拒绝办理手续的处罚
部门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8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处罚
部门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8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而未在使用时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的处罚
部门规章:《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九条第一款: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第九条第二款: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8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展会期间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6号,2013修正)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部门规章:《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第1号令)第二十七条:对有关商标案件的处理请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8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侵犯亚洲运动会标志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6号,2013修正)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部门规章:《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十四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6号,2013修正)第六十条;部门规章:《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十四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8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包装、名称和装潢的处罚
地方法规:《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三条:下列行为属侵犯云南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擅自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包装、名称和装潢的。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8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商品上使用与云南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商标的处罚
地方法规:《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三条:下列行为属侵犯云南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在商品上使用与云南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商标的。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8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擅自在商品包装或者容器、装潢、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标志及其文字的处罚
地方法规:《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三条:下列行为属侵犯云南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四)擅自在商品包装或者容器、装潢、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标志及其文字的。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9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的处罚
地方法规:《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并予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9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地方法规:《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并予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9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售《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的处罚
地方法规:《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并予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售《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9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使用或者超越核定范围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标志及其文字的
地方法规:《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并予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使用或者超越核定范围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标志及其文字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9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9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中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九条第一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9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9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9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中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九条第四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9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中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九条第五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0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中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的内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九条第六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0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中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中含有淫秽、社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0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九条第九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0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中含有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九条第十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0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广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五十七第一项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0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作广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0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允许作广告的处方药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刊物作广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0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0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1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1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1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1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和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1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四十条第一款: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1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违反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部门规章: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三)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四)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五)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六)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七)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八)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的;(九)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十条: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四)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五)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六)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七)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八)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1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的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没有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没有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没有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1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中没有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没有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六条第三款: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1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对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1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2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2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2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2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2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广告没有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八条第二款: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2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2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2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说明有效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说明有效率。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2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2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酒类广告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3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酒类广告出现饮酒的动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3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酒类广告含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3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酒类广告含有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3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教育、培训广告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3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教育、培训广告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3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教育、培训广告含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内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3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没有风险提示,含有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新承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3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3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3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4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4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4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种养殖广告中信息表述不真实、清楚、明白,含有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4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种养殖广告中信息表述不真实、清楚、明白,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4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种养殖广告中信息表述不真实、清楚、明白,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4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种养殖广告中信息表述不真实、清楚、明白,含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4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4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虚假广告中作代言人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4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4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四十条第二款: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5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应当在发布前进行审查确未经审查发布的广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5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违法行为发布广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5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商品或者服务及其附带的赠品的广告中明示的信息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5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与行政许可的内容不相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一条第一款: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5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准确,未明确表示印证试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5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中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5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取得专利,确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5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5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5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或没有对广告时长作明显提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6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6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不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发布广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6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6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6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代言人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作推荐、证明的广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6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保健食品广告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6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6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代言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6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广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6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子信息发送的广告中没有明示发送者真实身份、联系方式或向接收者提供拒绝接受方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7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7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7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7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六)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发布)第十四条: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限期补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7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发布)第十九条: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仍未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7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未标明广告主和广告经营
者名称和地址的处罚

部门规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8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的罚款
部门规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50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8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或未按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8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将广告标题,目录印
制在固定形式印刷品首页上或使用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的处罚

部门规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三条: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广告经营者不得将广告标题,目录印制在首页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 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
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三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8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按照核准的内容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按要求报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及其他有关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8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转让他人发布经营的处罚

部门规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转让他人发布经营.
    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8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和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8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广告内容超出限定项目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第六条;第二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8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禁止情形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部门规章: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医疗器械广告宣传。
    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十条: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四)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五)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六)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七)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八)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四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8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和医疗机构研制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三条:下列产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
    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8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发布广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三条:下列产品不得发布广告:(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9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内容与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不一致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9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未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经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以不播出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仅出现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六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9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广告中以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七条: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9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不一致或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
    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9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报纸头版、期刊封面发布含涉性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和电视台、广播电台在7:00-22:00发布含有涉性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九条第二款: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
    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九条第二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9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广告出现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内容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一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二)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三)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四)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
     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9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内容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疗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9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内容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四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9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必须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不易于辨认,出现时间少于5秒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按照本标准第六条规定必须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上述内容在电视、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
    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9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中没有标明规定必须标明的内容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七条: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不播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0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与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不一致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九条第一款: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九条第一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0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视台、广播电台在7:00—22:00发布含有涉性内容的药品广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九条第二款: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九条第二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非处方药广告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十一条: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0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或者含有违禁内容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十二条: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二)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四)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五)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四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0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内容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十四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四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0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内容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十六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0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不易于辨认。上述内容在电视、电影、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少于5秒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十七条:按照本标准第七条规定必须在药品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上述内容在电视、电影、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
    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0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或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食品广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第九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第九条、第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0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与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不符或扩大范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第十条: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第十条、 第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0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中不发布批准文号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第十二条: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1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中宣传保健功能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第十三条、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1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普通食品广告宣传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第十四条: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第十四条、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1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禁止情况下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四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1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具有或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五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五条、第二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1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内容中未载明有关事项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六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六条、第二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1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不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八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1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房地产广告中不清楚表示实际销售价格或不清楚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九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1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真实、准确反映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房地产广告或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涉及装修装饰内容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十三条: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1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效果的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十四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1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未在广告中注明的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2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贷款服务的确未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的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十七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2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承诺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2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物业管理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未在广告中注明的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十九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2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未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或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未真实、准确,表明出处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二十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2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中单独使用汉语拼音,不正确规范使用汉语拼音,不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汉语拼音的处罚
部门规章:《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发布)第六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发布)第六条;第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2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发布)第七条: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发布)第七条;第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2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中单独使用外国语文字的处罚
部门规章:《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发布)第八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部门规章:《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发布)第八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发布)第八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2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用语用字出现禁止情况的处罚
部门规章:《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发布)第十条: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使用错别字;(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发布)第十条;第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3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处罚
部门规章:《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十五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第二十一条: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3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许可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或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第五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第五条; 第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3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草广告中出现禁止情形的处罚
部门规章:《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第六条: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吸烟形象;(二)未成年人形象;(三)鼓励、怂恿吸烟的;(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第六条;第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3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草广告中未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忠告语或忠告语不清晰、不易于辨认,所占面积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的处罚
部门规章:《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第十条: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辨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第十条;第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3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布印刷品广告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的及在禁止场所或者区域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 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3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第七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宣布该个人、该单位或者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第八十四条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含代表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四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3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名称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3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名称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 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4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名称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4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4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4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4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4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和10倍以下的罚款;若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4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单位名称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4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4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名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4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5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5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5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五十八条 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五十八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5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八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5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第七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5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5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5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5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八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
(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
(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第九条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5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6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6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6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第五条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6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第六条第一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6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6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6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6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6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6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第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7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第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7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第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7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未向购买者明示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第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第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7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未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第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第七条第二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7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变更已经向公众明示的有关有奖销售事项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第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第七条第二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7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污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7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7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7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7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8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8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第二十三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8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第二十三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8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第六十五、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8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者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第六十五、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8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者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第六十五、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8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第六十五、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8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使用的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仍然用于经营性服务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第六十五、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8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8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9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9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9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9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9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9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四)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9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五)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9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六)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9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七)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9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销过期失效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八)经销过期失效产品。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0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0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或者直销业务分支机构许可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0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三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0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四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0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0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0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0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0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经消费者同意,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1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成交前未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退货制度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1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成交后未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售货凭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1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直销企业未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或者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八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八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1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1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开封的直销产品,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和推销产品的直销员,拒绝消费者换货、退货,或者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未予换货、退货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1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属于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和直销员,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1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4号令)第九条 直销企业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五十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1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2号令)第十条第十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五十一条;部门规章:《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2号令)第十条第十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1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1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2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参予传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2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2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辞职或退休的公务员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2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2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2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2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第四款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2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7号)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7号) 第五十九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2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7号)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7号)第六十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2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3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3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3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3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3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3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3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殡葬设备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3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3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四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3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行为的处罚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五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4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4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4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4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4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4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4号) 第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4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名称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3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3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4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3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3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4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名称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3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3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4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5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零售商品未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其最大允许误差小于所销售商品负偏差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6号)第十条第一项: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实行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6号)第十条第一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5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零售商品经核称超出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6号)第十条第二项: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1、附表2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实行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6号)第十条第二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5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29 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11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及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拖.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29 号)第十一条第二款;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11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5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证明的单位名称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11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及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拖.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11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5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六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5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第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5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第十二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5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第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5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第十三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5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第十三条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6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罚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第十三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6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第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6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6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6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6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销费者造成损失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三十一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本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6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6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暂扣责令整顿的煤矿企业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6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6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出版法规汇编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号)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根据不同情况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可以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停止出售;
(三)没收或者销毁;
(四)没收非法收入;
(五)罚款;
(六)停业整顿;
(七)撤销出版社登记;
(八)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号)第十三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7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7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7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或者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7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物收藏单位名称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7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7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7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7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7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审批,擅自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7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审批,擅自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8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改变金银业务经营范围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8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套购、挪用、克扣金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8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8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8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或者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买卖纪念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四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8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四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8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或者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8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五条第一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8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四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四条第一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8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四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四条第二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9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六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9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9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八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9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9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八十三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9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9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9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9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9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0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0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0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0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0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违法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违法本法第二十一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0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倒卖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0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三十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0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九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0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资格认证,擅自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1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棉花加工企业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无《资格证书》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1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皮棉经营业务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1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棉花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1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棉花收购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1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棉花收购者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1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棉花销售企业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1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棉花销售企业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查屡犯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1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棉花交易市场及开办者未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无处罚规定的,责令市场开办单位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四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1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棉花收购和销售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1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封、扣押物品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七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行政执法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2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 根据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 根据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第二十八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2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4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4号)第二十四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2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4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4号)第二十四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2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4号)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4号)第二十六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2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经营、出口一级保护野生药材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2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经营、收购国家计划管理的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2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非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名称,擅自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以外的野生药材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2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种畜禽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2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种畜禽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2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3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3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3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3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3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鲜茧收购经营者在资格认定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 年第4号)第十七条鲜茧收购经营者有以下行为的,由认定机关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商务部备案,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在资格认定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 年第4号)第十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3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鲜茧收购经营者超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 年第4号)第十七条鲜茧收购经营者有以下行为的,由认定机关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商务部备案,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二)超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 年第4号)第十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3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鲜茧收购经营者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 年第4号)第十七条鲜茧收购经营者有以下行为的,由认定机关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商务部备案,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三)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 年第4号)第十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3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鲜茧收购经营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鲜茧收购秩序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 年第4号)第十七条鲜茧收购经营者有以下行为的,由认定机关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商务部备案,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 年第4号)第十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3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监局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五项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第二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4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九条: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监局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六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第二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4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监局令第14号)第十二条第二项: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第二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4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1986年7月1日起施)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销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监局令第14号)第十二条第五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项: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第二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4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三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或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监局令第14号)第十五条第: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第二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4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二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监局令第14号)第十七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第二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4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监局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七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第二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4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五条:未取得计量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监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第一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第二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4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六条: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监局令第14号)第十九条: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第二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4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 20% 至 50% 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 10% 至 20% 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 20% 至 50% 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标准化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标准化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标准化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5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5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封存全部商品,消除商品和装潢上的商标标识、标志,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于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对查实确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尚未出售的,并处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10%至30%的罚款;已售出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5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六)、(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对查实确属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尚未售出的,并处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的30%至 50%的罚款,已售出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5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六)、(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对查实确属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尚未售出的,并处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的30%至 50%的罚款,已售出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5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封存全部商品,消除商品和装潢上的商标标识、标志,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于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对查实确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尚未出售的,并处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10%至30%的罚款;已售出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5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限期使用的产品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有本条例第七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可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5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有本条例第七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可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5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5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产品质检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责令立即改正,并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所收检验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检验工作或者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6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有本条例第八条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所提供的合同、证明、发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所提供的资金、设备、材料、运输工具等,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6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服务业的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6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擅自启封、销售、转让隐匿、销毁被封存产品的,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被封存产品货值总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6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按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或者退还样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按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或者退还样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该样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6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的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等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法律:《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6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处罚
法律:《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6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出厂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6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7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取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企业名称等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7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7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7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转让许可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7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伪造、变造许可证书、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7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7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定期向省级工业产品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7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7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依法取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7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8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列入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七条: 列入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认证认可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认证认可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认证认可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8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8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8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型式实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8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特种设备设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附有关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8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即行施工的,或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8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8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8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梯制造单位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8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9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9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第四项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9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等特种设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9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9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9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9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9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9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9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0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0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删除红字部分
10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0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删除红字部分
100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0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九十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八十七改成八十八
100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事故发生负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一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九、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九十改成九十一
100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0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九十二、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条。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0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执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1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1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1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处罚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质检总局14号令 2001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第三条第一款: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                                           4.案件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6.在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部门规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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