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356075150L/202500306
文  号
来 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5-07-04
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5-07-04 11:22     浏览次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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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4期)

2024年4月14日,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2份,涉及经营主体1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药(铁棍山药)、番木瓜(甜木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24日,在维西添好生鲜进行抽样检测的山药(铁棍山药)、番木瓜(甜木瓜),经深圳市计量质量监测研究院抽样检验,山药(铁棍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番木瓜(甜木瓜)中噻虫胺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该批次山药(铁棍山药)、番木瓜(甜木瓜)均为农残超标,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过量或未达到休药期就上市。

(三)整改情况,张贴了召回公告,但因该批次山药(铁棍山药)、番木瓜(甜木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时间长,消费者多为散户,故未能召回到该批次山药(铁棍山药)、番木瓜(甜木瓜)。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维西添好生鲜虽然有违法事实,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纠正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并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79.48元(大写:伍佰柒拾玖元肆角捌分);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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