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塔城镇人民政府)

yyy索引号
0152888952/202200214
文  号
来 源
塔城镇
公开日期
2021-04-05
关于对《塔城镇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05 17:28     浏览次数: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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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塔城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塔城镇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意见》,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深远历史意义。

二、起草过程

为起草《塔城镇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意见》,塔城镇人民政府认真学习领会了《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共维西县委办公室维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维西县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维西县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塔城镇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三、制定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组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强化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组织优势,把党员、群众组织起来,有效利用各类资源资产资金,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助推我镇乡村振兴工作走深走实。

四、主要任务

完成清产核资及人员身份核定的基础上,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机构,配强配优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机构人选,吸纳村民按户入股,成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理事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制定相关章程。

五、工作措施

1、成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工作机构

成立以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为组长,总支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副组长,村总支委员、村民委员、监委委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机构。

2、推荐和登记股东代表

经过核实成员身份认定情况,以户为单位推荐股东代表并进行股东登记(一户一代表),参加组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

3、理事会成员设置及发布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公告,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提名推荐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及资格审查。

4、制定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办法》(草案)、召开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做筹备报告,表决通过草案,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5、召开第一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推选理事长、监事长,提名组级理事会成员为出席村级股东代表大会代表,并发布公告。

6、开展登记赋码及管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2、严格选人用人

3、严肃工作纪律

4、强化统筹推进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在组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村、组集体资产,通过置办产业、招商引资等方式多渠道发展村集体经济,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分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编辑:杨雷

供稿:党政办

审核:和东杰

202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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