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各乡镇卫生院: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的重要凭证,是公安部门户口登记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防范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部门职责
(一)县妇计中心。县卫健局授权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督导检查、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全县规范使用《出生医学证明》,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及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二)签发机构。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签发机构。签发机构要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及安全保密制度等),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空白证管理
(一)申领:各签发机构根据本单位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使用情况以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制定下一年《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并于每年10月15日之前将下一年申领计划报我局。
(二)入库:各签发机构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无误后入库。如验收时发现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将情况报告我局。
(三)保管:各管理和签发机构必须专人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储存按要求做到三铁(铁门、铁栏窗、保险柜)、两锁(门锁、柜锁),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400C,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齐全。
(四)出库:各管理和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证件出库工作,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发放人员要核实领取人员提供的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等。发放的领取机构均要设立出库登记本,详细登记证件编号、发放时间(领取时间)、发放机构和人员(领取机构和人员),证件发放人员和领取人员分别在证件出库登记本上签字确认,发放时严格按顺序发放,不得跳号发放。
(五)调剂:各单位不得擅自跨机构、跨地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经县妇计中心统一调剂。
三、印章管理
(一)分类:《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各签发机构持有一枚本机构签发专用章,县妇计中心持有补发专用章、医疗机构外签发专用章及其本单位签发专用章。
(二)刻制:签发机构获我局批准后,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公安机关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卫健局报告,申请刻制印章。
(三)使用与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签发机构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严格实行证章分开管理。签发机构被撤销或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要立即将印章交回县卫健局。
四、签发
(一)首次签发。
1.概念: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签发流程: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接生人员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分娩信息填写确认无误后,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转给签发人员,签发人员审验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由领证人填写和确认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签发人员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公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3.首次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严禁手写签发),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3)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①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②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相应栏目处填写“/”。
③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5)在妇幼保健院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院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他后□内划“√”,并在“——”上注明出生地点。
(6)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7)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①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②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③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二)换发。
1.概念: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换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
3.无效证件类型:包括以下5种类型:(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3)私自折开《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5)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4.换发的程序和要求: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户口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5.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三)补发。
1.概念:补发是指原签发为我县域内,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2.补发机构:县妇计中心。
3.补发的程序和要求: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非父母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等相关材料,依据领证人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予以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与原证信息一致。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证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四)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
1.签发对象:是指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
2.签发机构:县妇计中心。
3.签发程序和要求:签发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材料:(1)亲子鉴定书;(2)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签发机构依据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按照相关签发要求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签发登记。
五、废证管理
(一)概念: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二)要求:各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废证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三)登记:各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认真登记废证编号、作废原因、登记日期等相关信息。
(四)统计上报: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告县卫健局公开声明作废,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于第二年1月15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废证报县妇计中心。《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应按废证产生原因分类统计上报。
六、宣传培训
各签发机构要通过张贴宣传画、发放孕妇须知、开展孕妇讲座等方式,宣传告知《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首次签发流程、换发流程、医疗保健机构外签发流程、补发流程及注意事项等。告知内容包括: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材料,提前起好符合要求的新生儿姓名;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信息不应变更;新生儿父母要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不能随意涂改、不能私自裁切副页等。
县妇计中心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培训,培训可采用专项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培训内容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的具体流程,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真伪鉴定、信息统计、组织讨论和交流疑难问题等。
七、档案管理
(一)各管理和签发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本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出生医学证明》的归档范围按内容分为管理类资料、签发资料。
(二)归档要求:纸质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进行分类、整理、组卷、归档、编写案卷目录,库房配备必要的设备,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归档,归档思路清晰,按日期或证件编号归档,归档资料完整,资料入档案盒,档案盒内目录清楚,永久保存。
八、信息管理
各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并按要求上报,县卫健局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汇总、审核并上报。各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要制定信息系统管理规范及对签发个案信息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九、制度管理
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备案制度、出生医学证明逐级申领发放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签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规范填写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统计、台账制度、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换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的印章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遗失上报制度、信息保密制度等,加强制度管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出差错。签发机构还要将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登记制度、规范填写制度、统计台账制度、补发换发制度、印章管理制度、遗失上报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进按要求做到上墙管理。
十、其他相关要求
(一)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二)在途中急产经未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父母双方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病例资料、接生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执业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复印件到县妇计中心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县妇计中心按医疗机构外予以签发。
(三)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四)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分娩,除可凭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外(包含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也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为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登载的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证件号码类别为选项中的“其他”。
(五)任何签发机构不得以申请人未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指导手册》列明的证明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为由,不签发或暂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十一、监督管理
未取得签发资质的单位不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县妇计中心每年对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督导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并将督导总结报县卫健局。
维西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