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韩金光 因保管不善,将维西县塔城镇其宗上组的土地使用权证遗失 ,不动产权证书:(2018)0000004平方米;建筑面积:267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韩金光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