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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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蔡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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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承建维巨公路三工区施工过程中将拌和站产生的废水及生活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后排入马场河。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调查询问笔录》、《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你公司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公司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地点、环境违法行为次数、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经济承受度、区域影响等裁量因子,经过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