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宗旨,适应我县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二、申请条件
申请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低保家庭、进城务工的住房困难低收入人群(包含各行政事业单位临时工、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教育系统的临时工、卫生系统的临时工,公安系统的辅警,进城务工的快递、外卖人员、餐厅服务员等)、持有兴迪惠才卡的引进人才。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申请家庭人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并在市场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0元(持有兴迪惠才卡人员外)。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车(不含摩托车)、无注册工商登记。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财政供养人员,无社保退休人员。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三、发放方式和标准
租赁补贴年度内以受理方式进行申请,申请材料由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的次月享受补助资金,租赁补贴按季度进行发放,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租赁补贴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为15平方米,保障标准为12元/平方米,每户每月180元。
四、工作步骤
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申请
凡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向维西县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维西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批表》。
(二)提交资料
1、申请人租赁补贴申请书原件;
2、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租赁房屋产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房屋权属证)、租赁发票(收据和微信截图的房租付费图片);
4、申请人提供本人一卡通账号。
以上证明材料需核实原件,并收取复印件作为申请材料,进行归档备案。
(三)联合审查。
经过各乡(镇)人民政府、人社局、不动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查询,审核通过后出具查询结果,并签署经办人,加盖本单位公章。
注:各部门以最新数据库为准进行查询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四)综合数据。通过各相关部门审核后的《维西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批表》上报至维西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数据进行统计,安排统一时间入户调查,查看房屋租赁情况,并填写《维西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入户核查表》,形成图片资料。确定全县拟发放名单及金额。
(五)公示。经审核汇总,家庭状况符合发放条件的,在县住建局公示栏及公众号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以公示结果形成发放名单。
(六)发放。由维西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审批意见,将租赁补贴及时拨付至申请人一卡通账户。
(七)归档。维西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租赁补贴家庭纸质档案进行整理归档。收集发放后的银行流水单据。
五、部门职责
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着力提高租赁补贴发放资格审核的准确性。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管辖范围出具申请人及家庭的月收入证明,及现有住房情况。
(二)县住建局负责租赁补贴发放信息录入、审核、发放、资金拨付、综合数据及相关材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保障性住房。
(三)不动产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人员的房产登记情况。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情况;
(五)人社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人员身份类别,养老保险缴纳或领取情况。
(六)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车辆情况;
(七)财政局负责发放资金的下达;
(八)审计局负责对发放租赁补贴的政策、程序、资金使用进行审计。
以上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坚持“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家庭的资格确定提供审核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
(二)严格规范操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租赁补贴的审核、审批及各种手续办理过程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如对审核、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对在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严明申报纪律。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登记但尚未获得住房保障待遇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对已经获得住房保障待遇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