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滇迪维)文综罚字〔2026〕F-3号
当事人:维西扎西夏珠演艺中心(格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33423MAC7R7RY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格茸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综合大市场13号楼第二层第一号商铺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一案,经调查:
2026年3月24日,维西县公安局《公安提示函》〔2026〕-09号文件函告维西县文化和旅游局:维西县保和镇派出所在办理一起殴打他人的案件时,发现未成年人谢茸于2026年3月5日00时18分在保和镇扎西夏珠演艺吧被他人殴打,经办案民警进一步调查2026年3月4日晚,谢茸还存在进入潮歌KTV的情况。保和镇派出所对扎西夏珠演艺吧、潮歌KTV分别作出停业整改5日的处罚,同时建议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针对上述问题线索,2026年3月30日15时05分,我局执法人员汤丽阳(25160321006)、和艳东(25160321004)、姚秋吟(2516032101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综合大市场13号楼2楼1号的维西扎西夏珠演艺吧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嘎态此里说明查阅监控录像资料的理由及依据,现场调取3月5日00时08分至3月5日00时15分的监控视频资料,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同时,对维西扎西夏珠演艺吧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证据资料及场所经营资质进行取证保存。检查过程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现场负责人嘎态此里全程陪同检查,2026年3月30日16时20分现场检查结束。
2026年3月30日,维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维西扎西夏珠演艺吧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一案立案调查。
2026年3月31日,维西扎西夏珠演艺吧(格茸)代理人嘎态此里到维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主体类证据
证据名称:1、维西扎西夏珠演艺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2、维西扎西夏珠演艺吧《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的歌舞娱乐经营主体资格。3、法定代表人格茸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4、受委托代理人嘎态此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作为格茸的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二)事实类证据
证据名称:1、维西县公安局提供的《公安提示函》1份,证明公安机关查办该场所存在违法经营行为。2、维西扎西夏珠演艺吧监控视频电子数据1份,证明该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3、维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作的嘎态此里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事未成年人于2026年3月5日00时8分进入维西扎西夏珠演艺吧并在场所内逗留7分钟,未产生实际消费行为,该场所存在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
(三)程序类证据
证据名称:1、查办维西扎西夏珠演艺中心(格 茸)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一案的办案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2、《行政检查通知书》{(滇迪维)文综检通字〔2026〕3号}1份。3、《现场勘验笔录》{(滇迪维)文综检(勘)字〔2026〕3号}1份。4、《立案审批表》{(滇迪维)文综案立字〔2026〕F-3 号}1份。5、《调查询问通知书》{(滇迪维)文综调通字〔2026〕3号}1份。6、《调查询问笔录》1份。
(四)依据类证据
证据名称: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自由裁量情况:
维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拟对维西扎西夏珠演艺中心(格 茸)作出从轻处罚,罚款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现将自由裁量的相关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1、维西扎西夏珠演艺中心(格 茸)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是既定违法事实。通过调取场所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该涉事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时间较短(7分钟)且在场所内逗留期间未产生违法所得。根据《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序号9指导目录对应事项“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罚事项“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违法程度为从轻处罚的;适用违法情节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罚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维西扎西夏珠演艺中心(格 茸)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
2、当事人维西扎西夏珠演艺中心(格 茸)认罪态度较好,能够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正视场所存在的管理不善问题,并积极配合执法机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整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拟建议对维西扎西夏珠演艺中心(格 茸)作出罚款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维西扎西夏珠演艺中心(格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维西扎西夏珠演艺中心)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迪庆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维西扎西夏珠演艺中心)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04月29日 |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