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广大群众:
近年来,各项关乎区域发展、民生改善的项目稳步推进,然而,个别群众实施的阻工行为,严重干扰了项目建设方施工的正常秩序,为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告知:
一、阻工行为的界定
任何通过静坐、围堵施工场地出入口、破坏施工设备、拦截施工车辆、阻碍施工人员作业,或采用张贴大字报、拉横幅等方式,故意干扰、破坏项目正常施工秩序,致使施工无法按照计划进行的行为,均属于阻工行为。
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相关民事赔偿:施工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阻工赔偿窝工费、设备闲置费、工期延误损失等,教唆者和参与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郑重告诫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参与阻工的人员,应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一切阻工行为。继续实施阻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措施,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2.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诉求:若对项目建设存在疑问、诉求或纠纷,可向项目建设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也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严禁以阻工的方式表达诉求。
3.鼓励群众举报: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阻工行为及线索,永春派出所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并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支持。举报电话:8716166。
维护项目建设的正常秩序,是保障地区发展、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希望广大群众能够充分认识到阻工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和社会秩序。
永春乡人民政府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