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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永春乡
公开日期
2026-06-12
永春乡关于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严禁破坏天然牧草地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6-12 18:07     浏览次数: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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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乡广大群众、游客朋友们:

近期巡查发现,我乡境内部分天然牧草地存在车辆随意碾压草场、违规露天使用明火、垃圾随意丢弃等问题,造成天然牧草地损毁、土壤板结退化,严重损害我乡草原生态系统,为切实守护林地、天然草地生态资源,遏制破坏行为,维护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林草地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各类破坏行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永春乡全域所有天然牧草地范围内,未经乡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全面禁止以下一切非生产性、破坏性行为:

(一)禁止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擅自驶入、碾压、穿行天然牧草地,损毁草原植被;

(二)禁止在天然牧草地内野炊、生火取暖、焚烧垃圾、燃放明火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禁止在牧草地内随意丢弃、倾倒塑料袋、食品残渣、包装杂物、餐厨垃圾等废弃物;

(四) 禁止擅自踩踏、损毁、铲除牧草植被,擅自开垦、占用、破坏天然牧草地;

(五)禁止其他一切侵占、损毁、污染天然牧草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责任告知

凡进入我乡辖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草原保护、生态环保、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乡人民政府将联合乡派出所、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乡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取证、依法处置、从严查处,相关违法处置依据及标准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规定,违规在草原行驶破坏植被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可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大面积毁坏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将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多次违规、恶意破坏草场,以及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寻衅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罚;造成重大生态损毁、引发火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因生态监测、科研调查、公益管护、防火巡查、应急抢险等公务、公益性工作需进入牧草地的,须提前向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备审批,落实生态保护和防火措施后方可开展。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群众、游客朋友自觉遵守,共同守护我乡天然草地生态资源,共建良好生态环境。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0887-8716010    0887-8786366



永春乡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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