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八十发,身份证号码:533XXXXXXXXXXX30,地址:白济汛乡共乐村托八组19号,联系电话:18288821199。
本单位于2026年4月7日对你涉嫌在维西县白济汛乡共乐村买卖矿产资源(毛石)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经批准,在维西县白济汛乡共乐村非法买卖矿产资源(毛石)545立方米,每立方获利30元,不存在充分证据能扣除合法必要的支出,总计涉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635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叁佰伍拾元整)。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八十发及旁证人员询问笔录;2.购买转账记录及公司提供收方清单等证据证实;3.鲁某某案件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款“禁止以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相关规定。
本单位于2026年5月21日向你送达《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维自资罚/听告字〔2026〕10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经核实,你在规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4〕1号)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35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叁佰伍拾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款项通过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罚款单缴至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迪庆州中心支库账户中,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