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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维登乡
公开日期
2026-07-24
维登乡人民政府关于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24 16:38     浏览次数:1030    站群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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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登乡各经营户、广大群众:

为了维护维登乡良好的乡容乡貌,营造有序的经营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乡集镇范围内开展违规占道经营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次集中整治范围为维登乡集镇建成区主次干道、公共广场、集贸市场周边及沿街公共区域。

二、实施步骤与整改要求

(一)宣传自查阶段: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7月27日

各商户、相关责任人对照本通知要求自行整改,村委会同步开展宣传告知、入户劝导。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28日起

乡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开展联合执法,对逾期未整改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置。

(三)巩固提升阶段:7月29日起

转入常态化管控,建立长效机制。

对违规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占道堆放的物品,请相关责任人于7月27日前自行拆除、清理完毕;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拆除、暂扣或清理。

三、整治重点及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在集镇街道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随意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流动经营。

(二)严禁沿街商铺倚门设摊、店外经营、占道搭建棚亭等设施。

(三)严禁超出铺面门、窗边界,占用集镇道路和公共场地开展经营、展示、作业等活动。

(四)未经批准严禁占道开展促销活动,严禁占道堆放经营物品、摆放桌椅板凳。

(五)严禁占道开展电、氧、气焊等加工作业,以及占道修理、洗车、废品回收等经营性作业。

(六)严禁在集镇街道道路两侧屠宰家禽家畜、露天进行食品加工。

(七)严禁在道路两侧花台、绿化带内摆放杂物、种植蔬菜或倾倒垃圾污水。

(八)严禁未经审批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九)严禁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确保通行畅通。

四、便民疏导与临时占道审批

坚持“堵疏结合、便民利民”原则,统筹保障民生需求与乡容秩序:商户确需临时占道开展促销、公益活动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时间、范围、内容,经批准后方可按要求开展,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场地原状。

五、职责分工

维登村村委会:负责辖区内政策宣传、入户告知、日常劝导,建立问题台账,对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乡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统筹整治行动,依法开展违规行为查处、暂扣物品、拆除违规构筑物等执法工作,受理临时占道申请。

乡派出所:负责执法现场秩序维护,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处置。

乡市场监管所:负责核查经营主体资质,配合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将占道经营违规记录纳入商户信用管理。

乡人居办:负责整治工作统筹调度、督导考核,同步衔接“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

六、权利救济与法律责任

各商户要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主动规范经营行为。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当事人对整治措施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整改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乡人民政府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寻衅滋事、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长效管控要求

集中整治结束后,实行“日常巡查+错峰管控+每月回头看”机制,重点加强赶集日、节假日等高峰时段管控,持续巩固整治成效。

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举报电话:乡综合行政执法队18908874948,接受社会监督。

 

维登乡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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