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撤销备案公示
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所应当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一)诊所歇业的;(二)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三)使用虚假材料备案的;(四)出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情形。现将我局对1家诊所撤销备案内容进行公示。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人 | 备案号 | 备案时间 | 撤销备案时间 |
1 | 顺诚口腔诊所 | 维西县保和镇顺城北路先龙坛巷01号 | 赵燕玲 | 曾上游 | PDYOQ339853342317D2152 | 2025年08月12日 | 2026年8月03日 |
公示时间为2026年8月04日-2026年8月12日(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反馈。
电话:0887-8626512
维西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