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维自资罚决字〔2026〕第000012号
当事人姓名:王斌;联系电话:13988774330;居民身份证号:533423xxxxxxxxxx33;住址:白济汛乡共厂村小坝子组。
本单位于2026年7月16日对你(户)在维西县白济汛乡共厂村(坐标为27.417656°N,99.062254°E)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生产用房一事进行调查。经调查,你(户)在维西县白济汛乡共厂村(坐标为:J1:X3033904.964、Y33506177.557,J2:X3033904.192、Y33506182.481,J3:X3033892.073、Y33506180.745,J4:X3033892.846、Y:33506175.820)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搭建厨房。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王斌询问笔录以及旁证人员询问笔录;2.地类查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查询和农转用审批情况查询表;3.现场勘测情况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
本单位于2026年7月30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维自资罚知字〔2026〕第000012号)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维自资罚听字〔2026〕第00001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经核实,你在规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单位现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在维西县白济汛乡共厂村(坐标为:J1:X3033904.964、Y33506177.557,J2:X3033904.192、Y33506182.481,J3:X3033892.073、Y33506180.745,J4:X3033892.846、Y:33506175.820)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搭建的厨房。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联系人:和艳玲、唐小雨
电 话:0887-8626450
地 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执法)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委托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执法)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