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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来 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日期
2026-08-28
对胡元香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8-28 10:13     浏览次数: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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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自资决字〔2026〕18号

姓名:胡元香,身份证号码:430723xxxxxxxxxx2X,地址:维西县保和镇小平街24号,联系电话:15308875859。    本单位于2026年5月27日对胡元香涉嫌在维西县保和镇小平街23号(坐标为27.184419°N,99.284035°E)未经批准擅自搭建钢架房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办理工程规划证,擅自在维西县保和镇小平街23号坐标为(J1:X3008094.356、Y33528134.799,J2:X3008094.197、Y33528140.297,J3:X3008088.899、Y33528140.143,J4:X3008089.059、Y33528134.646,J1:X3008094.356、Y33528134.799)搭建钢架房。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询问笔录;2.用地规划证附图资料;3.规划部门出具《关于是否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况复函》;4.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资料;5.旁证人员询问笔录;6.现场勘测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   

本单位于2026年7月10日向你(户)送达了《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维自资罚/听告字〔2026〕14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你(户)于2026年7月10日就《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维自资罚/听告字〔2026〕14号)拟对你(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单位于2026年8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维西县自然资源局会议室组织召开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维西县保和镇小平街23号坐标为(J1:X3008094.356、Y33528134.799,J2:X3008094.197、Y33528140.297,J3:X3008088.899、Y33528140.143,J4:X3008089.059、Y33528134.646,J1:X3008094.356、Y33528134.799)未办理工程规划证擅自搭建钢架房。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28日


主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87-8626078 地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雪龙西路行政中心六楼b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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