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自资决字〔2026〕17号
姓名:王争,身份证号码:533423xxxxxxxxxx58,地址:维西县白济汛乡统维村委会新房子5号,联系电话:13988709731。
本单位于2026年5月29日对你涉嫌在维西县在白济汛乡统维村新房子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经批准,擅自在维西县白济汛乡统维村新房子组(坐标为:J1:X3036667.765、Y33505673.526,J2:X3036663.982、Y33505683.585,J3:X3036643.234、Y33505686.013,J4:X3036646.801、Y33505667.588,J1:X3036667.765、Y33505673.526)进行建设。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员王争、旁证人员询问笔录;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查询表;3.土地农转用审批情况查询表;4.关于维西县白济汛乡统维村新房子组王争地类查询的回复等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
本单位于2026年7月24日向你送达了《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维自资罚/听告字〔2026〕1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王争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日内自行拆除位于维西县白济汛乡统维村新房子组(坐标为:J1:X3036667.765、Y33505673.526,J2:X3036663.982、Y33505683.585,J3:X3036643.234、Y33505686.013,J4:X3036646.801、Y33505667.588,J1:X3036667.765、Y33505673.526) 新建的构筑物及其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如你(户)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