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维自资罚决字〔2026〕第000001号
姓名1:唐添,身份证号码:533423xxxxxxxxxx19,地址:白济汛乡共厂村,联系电话:17608878848。 姓名2:唐龙,身份证号码:533423198307200779,地址:白济汛乡共厂村,联系电话:15770438383。
本单位于2026年6月10日对唐添、唐龙涉嫌在维西县白济汛乡共厂村(坐标为27.39505236°N,99.06692051°E)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房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唐添、唐龙在维西县白济汛乡共厂村(坐标为:J1:X3031449.890、Y33506604.985,J4:X3031453.563、Y33506617.632,J5:X3031410.704、Y33506620.675,J7:X3031409.600、Y:33506607.629)处未经批准,擅自建房。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唐龙、唐添询问笔录以及旁证人员询问笔录;2. 地类查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查询和农转用审批情况查询表;3.现场勘测情况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
本单位于2026年 7 月 22 日向你送达《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维自资罚知字〔2026〕第000001号)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维自资罚听字〔2026〕第00000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经核实,你在规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单位决定对唐龙、唐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维西县白济汛乡共厂村(坐标为:J1:X3031449.890、Y33506604.985,J4:X3031453.563、Y33506617.632,J5:X3031410.704、Y33506620.675,J7:X3031409.600、Y:33506607.629)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恢复土地原状。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和艳玲、唐小雨
电 话:0887-8626450
地 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委托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执法)
2026 年8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