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迪维)文综罚字〔2026〕F-4号
当事人:维西藏萨拉演艺中心(余志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33423MAEN01YH1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余志华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塔城镇其宗村委会其宗村
依据《云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云办发〔2016〕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维西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6年6月24日接收维西县公安局《公安提示函》〔2026〕-024号文件、《维西二少音乐吧与维西藏萨拉演艺中心超时营业情况工作调查报告及监控照片资料,收文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初审并分派承办人开展实地核查。
维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和胜财(25160321017,)汤丽阳,(25160321006),姚秋吟(25160321012),和艳东(25160321004)于2026年07月06日13时36分对位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塔城镇其宗村委会其宗村的维西藏萨拉演艺中心进行现场勘验,对维西县公安局提供的超时营业监控照片资料进行核实。在出示执法证件后,执法人员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主要负责人余志华说明调阅监控录像资料的理由及依据,余志华登录场所监控设备,执法人员在余志华的协同下抽调了6月至7月营业期间的部分监控视频资料,视频反映维西藏萨拉演艺中心存在凌晨2时后超时营业的行为,该情形涉嫌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维西藏萨拉演艺中心超时营业的监控视频进行保存,要求维西藏萨拉演艺中心(余志华)接受进一步调查。同时,对涉嫌超时营业的相关证据资料及场所经营资质进行取证保存,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检查过程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现场负责人余志华全程见证整个检查过程,2026年07月06日14时17分现场检查结束。
2026年7月8日,维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维西藏萨拉演艺中心涉嫌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一案立案调查。
2026年7月13日,维西藏萨拉演艺中心现场管理人余志华到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行政中心三楼A区3-01维西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当事人涉嫌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主体类证据
证据名称:1、维西藏萨拉演艺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2、维西藏萨拉演艺中心《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的歌舞娱乐经营主体资格。3、维西藏萨拉演艺中心《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具备营业性演出许可资质。4、法定代表人余志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一)事实类证据
证据名称:1、维西县公安局《公安提示函》一份及维西藏萨拉演艺中心监控视频截图1份,证明维西藏萨拉演艺中心存在违规超时营业的违法事实。2、由维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取的维西藏萨拉演艺中心违规超时营业的监控视频1份,证明维西藏萨拉演艺中心存在违规超时营业的违法事实3、维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作的余志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场所的违法事实。
(二)程序类证据
证据名称:1、两位办案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2、《现场检查笔录》(滇迪维)文综检(勘)字〔2026〕19号1份。3、《立案审批表》(滇迪维)文综案立字〔2026〕F-4号 1份。
(三)依据类证据
证据名称: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自由裁量情况:
1、当事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执法机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主动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承诺后续会严格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做到合法合规营业。
2、根据《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序号10指导目录对应事项: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罚事项:2.对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违法程度:一般处罚,适用违法情节: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维西藏萨拉演艺中心涉嫌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行为属于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程度适用一般处罚。
当事人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序号10指导目录对应事项: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罚事项:2.对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违法程度:一般处罚,适用违法情节: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维西藏萨拉演艺中心涉嫌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行为属于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程度适用一般处罚。
综上,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余志华(维西藏萨拉演艺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产停业:30天。
你余志华(维西藏萨拉演艺中心)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迪庆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电子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余志华(维西藏萨拉演艺中心)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08月25日 |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