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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来 源
康普乡
公开日期
2026-09-30
关于严禁向江河丢弃病死畜禽、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9-30 08:45     浏览次数: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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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养殖户、辖区各位群众、各养殖经营主体:

为切实筑牢动物疫病防控防线,保护辖区河道水域生态环境、饮用水源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从源头上杜绝病死畜禽随意丢弃、污染水体、传播疫病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的严重危害

病死畜禽身体内部携带大量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病原微生物,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和污染性。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将病死猪、牛、羊、家禽等畜禽尸体随意丢弃在江河、溪流、沟渠、河道、路边、田间、山林等区域。尸体腐烂变质后会严重污染水体、土壤和空气,造成水质恶化、环境脏乱,极易引发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扩散,同时严重危害群众饮水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严格执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定

所有畜禽养殖散户、规模养殖场、养殖合作社,是病死畜禽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从事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落实病死动物“五不准一处理”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使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抛弃,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明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各类病死畜禽尸体、畜禽废弃物丢弃、抛投至江河、河道、溪流、沟渠及公共区域。任何个人和养殖主体不得隐瞒病死畜禽情况、不得擅自违规处置病死畜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处罚条款,对随意抛弃、丢弃、处置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疫病传播、水体污染、社会危害较大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共治

各养殖户务必自觉履行养殖主体责任,提高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坚决杜绝侥幸心理,自觉规范病死畜禽处置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有人向江河、野外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请积极向乡镇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举报,共同抵制违法行为,共同守护辖区水清、环境整洁、养殖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良好环境。 

监督举报电话:0887-8786000


康普乡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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